冀中医〔2014〕16号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学校公章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保证公章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明确公章的使用权限和范围,严格事务审批程序,规范用印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部门领导应高度重视公章管理与使用工作,规范遵守本办法。各部门公章监管人员要增强法律意识和责任感,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三条 公章包括校级公章、法人章和部门公章。校级公章、法人章由党政办公室统一管理。各部门公章由归属部门管理使用。
第二章公章刻制
第四条 各部门刻制公章,须先填写《河北中医学院刻制印章申请表》,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校党政办公室出具相关证明报公安部门审批备案后刻制。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准私自刻制部门公章。
第五条 各部门公章正式启用时,必须先到校党政办公室留存印鉴备案。未经留样备案的,一律不准自行使用。
第三章公章管理
第六条 公章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校级公章、法人章由党政办公室专人管理,未经学校领导批准,不得随意交给他人管理和使用。因故需临时交接时,需经主管领导批准并严格交接手续。部门公章由各部门专人负责。
第七条 校级公章存放和使用地点在校党政办公室,部门公章存放和使用地点在部门办公室内,公章不得带出存放地点使用。
第八条 公章管理人员要自觉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业务素质,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格履行审批登记手续,严禁以印谋私,损害学校利益。
第九条 不得伪造、变造、盗用、故意毁坏公章,违反者学校将视其情况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者,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条 因机构名称变更启用新公章或其它原因停用公章,应将原印章缴回校党政办公室,不得私存或自行销毁。启用印章或停用印章应由校党政办公室发文公示。印章不使用时,应妥善保存。
第十一条 公章如有遗失、损毁等情况,应立即书面逐级上报详细情况,并迅速采取应急措施防范风险。
第四章 公章使用
第十二条 公章的使用要严格控制范围、规格。严禁滥用公章发文、发函、出具凭证。
第十三条 以学校名义发出各种公文、公函、重要申请必须填写《河北中医学院发文处理笺》;各类证明材料则必须填写《河北中医学院公章使用申请表》及《申请盖章材料明细表》,并经各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审批签字后,方可加盖公章。加盖公章的重要材料如需备案,须在公章使用登记表中明示并注明备案科室。
第十四条 涉及学校重大利益的有关合同、协议书等,必须经校长或主管校长批准,方可盖章。各部门的一般性合同,须经各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可盖章。
第十五条 对内、对外发放的各种证件、证明需加盖学校公章时,须由颁发证件、证明的部门负责人及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盖章。
第十六条 属常规性工作,成批办理的证书、证件等,需盖学校公章的,由主管部门确定专人负责办理。每次盖章须凭列有需办证人员名单、编号和部门负责人签名的同意函,到校党政办公室登记并盖章。
第十七条 出具学生在读证明、学历证明、毕业证明等有关证明时,应经主管部门审核并出具相关证明后,方可盖章。出具教师收入等相关证明时,应先经人事处等相关部门审核,方可盖章。除此之外的其它证明、申请等均由各部门出具证明并填写《河北中医学院公章使用申请表》后,方可盖章。
第十八条 使用公章,应严格履行审批及登记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部门公章因管理不善而造成损失的,直接追究公章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各部门业务专用章,如财务专用章、注册专用章等,其管理办法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河北中医学院
2014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