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法规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和加强党对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党的领导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
第三条 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的委员会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四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条 学校党的委员会经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党的委员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党委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
二、议事决策范围
第六条 学校党委通过召开全体会议的方式,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执行学校党员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学校章程、学校总体发展规划、综合改革方案等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
(三)学校党的建设的重大事项。
(四)学校党委及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党委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校长工作报告等。
(五)决定召开学校党员代表大会和党代表会议,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六)选举学校党的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通过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增补和撤销党委委员等。
(七)推选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的代表。
(八)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整的重大事项。
(九)需要由党委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七条 党委全委会会议一般每学期召开1次,如有重大问题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常委会召集,学校党委书记主持。
第八条 党委全委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学校党委委员。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须在会前向党委常委会请假。
学校纪委副书记或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民主党派、群团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党代表、教代会代表及其他人员可以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九条 党委全委会会议议题由常委会提出,议题实行一事一报制度,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提交至学校党政办公室,学校党委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
第十条 党委全委会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一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或指定的党委委员汇报,列席会议人员可作必要的说明。
第十二条 党委全委会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党委全委会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
第十四条 党委全委会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 原则批准或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
第十五条 党委全委会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六条 党委全委会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四、议定事项执行和监督
第十七条 党委全委会会议做出的决议、决定事项,由党委常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有关事项应明确承办单位(部门)和责任人,由党政办公室协助党委常委会进行督办检查,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委书记和全体委员报告。遇有新的情况和问题,确实不可能按原决定或决议执行时,应当及时提交全委会复议。
五、附 则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办公室负责党委全委会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分送学校领导和有关单位,归档会议材料。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学校党委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原《中共河北中医学院党委全委会议议事规则》(冀中医发﹝2019﹞4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