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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中医学院处级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发布日期:【2015-11-16】 点击数:【】
为加强干部队伍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办发[2010]16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报告对象 全校正、副处级干部(包括非领导职务和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干部)均纳入报告范围。 二、报告事项 (一)本人婚姻变化情况。 (二)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 报告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房产变化情况,应写明房屋产权人的姓名、与报告人的关系、房产来源(去向)、房屋产权性质、交易时间、具体地址、建筑面积、造价(交易价格)等。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投资和持股情况。 报告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及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应写明投资者或经营者的姓名、与报告人的关系、营业单位名称、经营的范围和规模、注册资本(资金)、出资金额、出资比例以及其他应说明的问题。 报告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 (四)本人、子女与港澳台居民、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情况。 报告本人、子女与港澳台居民、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情况,应写明通婚双方姓名、结婚时间和批准机关,外国人的国籍、年龄、职业、简历、定居地等情况以及其他应说明的情况;报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应写明出国(境)定居人的姓名、与报告人的关系、年龄、文化程度、政治面貌、职业、简历以及定居的理由、时间、地点和批准机关等。 (五)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及本人因私出国(境)或经上级批准组团出国(境),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报告本人因私出国(境)证件新增办理情况;报告本人因私或经上级批准出国(境)和在国外、境外活动的情况,应写明所去的地点、理由、批准机关和起止时间以及在国外、境外活动的情况和其他应向组织说明的情况。 (六)本人、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报告本人、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涉嫌犯罪的情况,应写明被查处或涉嫌犯罪者的姓名、与报告人的关系、年龄、文化程度、职业和其他应向组织说明的情况,以及查处机关和处理结果。 (七)需要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报告程序及要求 (一)处级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受理,并接受纪检监察室监督。 (二)处级干部应报告的重大事项,应由本人在30天内填报《河北中医学院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报告相关情况。 (三)处级干部当年无重大事项向组织报告时,也应按上级规定在次年1月填报上一年度《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中组部制)。 (四)新任处级干部应在公布任职后30日内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中组部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处级干部辞去公职的,在提出辞职申请时,应当一并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中组部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五)对处级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以保密,上级组织要求公开或者本人请求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相应范围内公开。 (六)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自觉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按时、如实地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要把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情况,作为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自查和个人述职述廉的内容,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七)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要把处级干部执行报告制度情况作为干部年度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检查考核情况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报告或没有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做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对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八)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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