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 English
|
|
河北中医学院
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7-11-14】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处级领导干部队伍,适应学校改革建设发展需要,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党内有关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中层单位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和推动本单位事业科学发展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形成合理的梯次结构。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学校处级领导干部。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选拔任用,参照本办法执行。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履行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 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贯彻落实学校党委、行政的各项决定,立志改革开放,投身高等教育事业,在学校改革发展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突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教育方针同学校和本单位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熟悉高等教育和高校办学的特点和规律,视野开阔,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和改革创新精神,有实践经验,有胜任岗位职责要求的领导能力、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批评和监督,群众威信高,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七)担任党务系统领导职务的干部,应当牢固树立党建责任意识,熟悉党务,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 正职领导干部,应当具有驾驭全局的能力,善于抓班子带队伍,民主作风好。 第七条 基本资格 (一)提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提任正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在副处级干部岗位工作两年以上;提任副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在正科级干部岗位工作三年以上;提任处级非领导职务的任职年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普通教师提任学校机关管理部门副处级领导干部职务,应在院(部)办公室主任、教研室主任、实验室主任、支部书记以及其他相当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普通教师提任教学、教辅、专职科研机构等副处级领导干部职务,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提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提任以教学、医疗和科研管理为主要岗位职能且学术业务性要求较高的行政职务的,正职一般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有博士学位,副职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为推动干部队伍年龄梯次结构优化和年轻化,要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中层单位领导班子和处级领导干部换届时,继续任职的,其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一般要能任满半届;属提拔任职的,应能任满一届。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担任党务系统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担任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相关章程的有关规定。 (六)拟提任的干部一般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相关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七)部队转业干部在提任或竞聘职务时按相关规定认定资格。 第八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单位发展建设急需引进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七条第(五)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三章 选拔任用程序 第九条 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一般通过平职调整、民主推荐、竞争上岗和公开选拔等方式进行,由党委组织部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平职调整、民主推荐、竞争上岗在学校内部进行,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工作动议,与省委教育工委沟通并按要求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 (二)成立干部选任工作小组,制定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案。学校干部选任工作小组一般由学校党委书记与副书记、分管组织、纪检等工作的常委组成,可以根据学校领导班子结构和干部选任工作需要作出适当调整; (三)根据处级领导干部调整和岗位空缺情况,按照选聘方案确定的方式,组织民主推荐、竞争上岗或公开选拔; (四)学校干部选任工作小组酝酿提出考察对象建议人选; (五)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六)对考察对象进行考察和党纪政纪法规知识考试,就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书面征求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意见; (七)对拟提任的考察对象和转任重要岗位人选的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进行核实,对拟提任的考察对象和交流任职人选的干部档案进行审核; (八)学校干部选任工作小组酝酿提出任免建议人选; (九)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作出干部任免决定; (十)对决定任用的干部进行任前公示; (十一)将干部任免决定报省委教育工委备案或批复; (十二)发布任免文件,办理任职手续; (十三)进行任前谈话,宣布干部到任; (十四)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等资料整理归档。 第四章 动 议 第十条 学校党委或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和中层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意见。 第十一条 党委组织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中层单位领导班子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十二条 初步建议向学校党委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草案,与省委教育工委沟通并按要求报告有关事项后,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工作方案。 第五章 平职调整 第十三条 现职处级领导干部进行续任续聘或同级交流其他干部岗位的,可通过平职调整的方式进行。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在深入听取意见建议基础上,学校干部选任工作小组根据处级领导干部队伍建设及学校工作需要,综合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干部个人任职意向、人岗相适等情况,提出平职调整建议人选; (二)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拟调整任免人选; (三)根据上级及学校有关规定和要求,对相关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四)就拟调整任免人选的党风廉政情况书面征求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意见,需要核实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或审核干部档案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实或审核。 (五)执行本办法第九条第(九)至(十四)项的相关程序。 第六章 民主推荐、竞争上岗和公开选拔 第十四条 空缺的处级领导岗位的选任,一般通过民主推荐、竞争上岗的方式进行。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竞争上岗主要进行竞聘演讲会议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一般应分别经过下列程序: (一)民主推荐 1、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任职资格、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2、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二)竞争上岗 1、公布岗位、任职资格、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2、组织报名与资格审查,公布资格审查合格人员名单; 3、根据需要进行能力素质测试、民主测评; 4、召开竞岗推荐会,组织申请人进行竞岗演讲答辩,组织参会人员填写推荐票。 经一次民主推荐或一次竞岗推荐所产生的人选意见不够集中的,可由学校干部选任工作小组根据推荐情况和干部队伍结构需要,差额提出初步名单进行二次会议推荐或二次竞岗推荐。 民主推荐会、竞争上岗推荐会的参加人员应根据拟任(聘)岗位情况确定。一般应从下列范围选择: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处级领导干部、科级干部;区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代表;二级单位内设机构负责人、工会及共青团负责人;基层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个别谈话推荐、二次会议推荐或二次竞岗推荐的人员范围,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第十五条 处级领导岗位出现空缺且学校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的,可以进行公开选拔。公开选拔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有关竞争上岗的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 竞争上岗和公开选拔设置的资格和条件,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不得因人设置条件资格。条件资格突破规定的,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根据职位需求研究确定,并报省委教育工委审核同意。竞争上岗和公开选拔的岗位申请环节中,仅有个别人通过资格审查,形不成有效竞争的岗位,应取消该岗位的选任或改为民主推荐形式进行,报名该岗位的人员可以改报其他岗位。 第十七条 个人向学校党委推荐处级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所推荐人选经党委组织部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民主推荐范围,缺乏民意基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七章 考 察 第十八条 学校干部选任工作小组根据党委组织部汇报的民主推荐等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合格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二十条 对拟提拔的处级领导干部考察对象,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二十一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进行严格考察,由党委组织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考察处级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加强作风考察,强化廉政情况考察。 第二十三条 考察处级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三)根据干部任用的实际情况,可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 (四)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五)考察组形成考察材料,由党委组织部进行汇总,并向学校党委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考察处级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根据拟任岗位确定,一般应从下列范围选择: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科级干部,教研室(实验室、办公室)主任、党支部书记,教职工代表,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代表;与考察对象工作联系较多的相关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代表;管理、服务对象等人员代表;其他有关人员。 第二十五条 考察处级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党委组织部就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书面征求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对拟提任的考察对象和转任重要岗位人选的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进行核实,对拟提任的考察对象和交流任职人选的干部档案进行审核。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组织考察对象进行党纪政纪知识考试。 第二十六条 考察处级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应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 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的相关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八章 讨论决定 第二十八条 处级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或决定呈报前,应当根据岗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沟通酝酿和征求意见。 第二十九条 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应当由学校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 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学校附属医院领导班子成员的调整和选拔任用、按照上级规定属于领导干部亲属及其他需提前上报的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应先报经省委教育工委同意。 对于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省委教育工委,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学校党委常委会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经学校党委常委会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一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学校分管组织工作的校领导或者党委组织部负责人,逐个介绍处级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涉及按照上级规定属于领导干部亲属的拟任人选,应当就相关情况作出说明;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学校党委常委会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学校有关部门应当详实准确地做好会议记录,特别是每位与会成员的表态发言,并及时形成会议纪要。 第三十二条 处级领导干部经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后,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报省委教育工委备案或批复。 第九章 任 职 第三十三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提拔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在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经公示有影响其任职的问题,应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复议。 第三十四条 实行中层单位领导班子和处级领导干部任(聘)期制。一届任(聘)期为三年,任(聘)期届满应当进行集中换届。届中调整、选任的处级领导干部任(聘)期截止时间为当届任(聘)期届满之时,并视为一届任(聘)期。 第三十五条 实行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提任非选举产生的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内享受相应的职级待遇。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三十六条 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学校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三十七条 实行中层单位领导班子和处级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任期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任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中层单位领导班子和处级领导干部到任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将班子成员分工情况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三十八条 党委组织部负责拟定任免文件,其中,党群团领导干部任免文件以学校党委名义发文,由学校党委书记签发;行政领导干部任免文件以学校行政名义发文,由校长签发。处级领导干部职务的任职时间,自学校党委常委会决定之日起计算,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干部职务任免发文后,由组织部协同校领导到有关单位宣布任免决定。新任干部应在5个工作日内到任,到任和离任干部应及时做好工作交接。 第四十条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学校工会、团委在换届时,其书记、副书记,主席、副主席的产生按照党章、工会章程、团章的有关规定执行;届中任命的,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交流、回避 第四十一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二)处级领导干部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 (三)正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管人、财、物、基建等重要岗位的正处级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达到两届任(聘)期的,一般应当交流或轮岗。副处级干部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交流轮岗。处级领导干部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时间最多不超过10年。 (四)推进处级领导干部在党政机关处室、教学单位、教辅科研机构、直属医院和直属单位之间交流任职;推进中青年处级领导干部在多个岗位交流锻炼。 (五)干部交流应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后,由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严格把握人选的资格条件。干部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领导干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选。同一干部不宜频繁交流。 (六)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办理工作交接手续,迁转行政关系、党的组织关系等,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 第四十二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处级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第四十三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学校党委及党委组织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参与民主推荐大会、竞争上岗推荐会或公开选拔推荐会的人员,按照第四十二条所列的亲属关系范围,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一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四十四条 处级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辞职或者调出的。 (四)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进修、出访等期限超过一年的。 (五)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四十五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十六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处级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处级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干部待遇 第四十八条 经研究决定调整任免的处级领导干部,自任职时间下月起,享受新任职级待遇。 第四十九条 因年龄原因,经研究决定免去处级领导职务的,相关待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可选择返回教学科研医疗等岗位工作,也可选择其他岗位从事一般管理工作;管理人员应在其他岗位从事一般管理工作。 (二)返回教学科研医疗等岗位工作的,按照所聘专业技术职务享受同级专业技术职务相关待遇,至法定退休年龄。 (三)在其他岗位从事一般管理工作的,保留原职级待遇,至法定退休年龄。 第五十条 不属于本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情形被免去处级领导职务的,不再保留相关待遇。 第五十一条 上述关于干部待遇问题,如遇国家工资改革及政策调整时,以国家政策为准。 第十三章 纪律和监督 第五十二条 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十)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五十三条 加强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五十四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 学校党委及党委组织部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 实行党委组织部与纪检监察室等有关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党委组织部召集。 第五十七条 学校党委及党委组织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各单位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学校党委及党委组织部、纪检监察室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查核处理。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中提及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级或本数。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3年10月28日中共河北中医学院委员会印发的《河北中医学院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
杏苑校区: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杏苑路3号,050200 橘泉校区: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南路326号,050091
祁州校区:河北省保定市安国市保衡南大街99号,071200 东垣校区: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389号,050017
版权所有:河北中医药大学 联系电话:0311-89926000 传真:0311-89926000 邮编:050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