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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中医学院专职辅导员行政职级聘任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21-04-15】  点击数:【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共河北省委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切实加强我校专职辅导员队伍建设,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暂行)》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有关精神,把辅导员队伍建设列入我校党政管理干部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不断提高辅导员队伍整体素质,加强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专职辅导员行政职级聘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三)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四)分级分类管理;

(五)依法依规办事。

三、岗位设置

(一)专职辅导员工作岗位实行职级制,设立副科级、正科级、副处级和正处级工作岗位。

(二)科级专职辅导员聘任,不做岗位职数限制;处级专职辅导员聘任岗位职数不超过辅导员队伍总人数的10%,并由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核准后选任。

四、选拔聘用条件

(一)  基本条件

1.政治强。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和理论素养,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学校党委及基层党委(总支)的各项决定。

2.业务精。具有扎实的业务素养,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善于运用各种新的工作载体,努力拓展工作途径;认真做到围绕学生、关照学生、服务学生,做好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加强学生班级建设和管理,关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生活及心理,积极帮助他们完成学业;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做好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

3.纪律严。严格遵守纪律,依法办事,坚持原则,秉持公正,能够自觉维护全局利益。

4.作风正。坚持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爱岗敬业,立德树人,能够处处体现为人师表的品德风范。在评优评先、发展党员等工作中坚持民主,公开透明。

5. 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含大学本科)学历。

(二)任职条件

1.科级辅导员

1)工作年限条件 

聘任副科级辅导员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具有本科学历且在辅导员岗位连续工作3年以上;或具有硕士学位且在辅导员岗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

聘任正科级辅导员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任副科级辅导员2年以上;或具有本科学历且在辅导员岗位连续工作5年以上;或具有硕士学位且在辅导员岗位连续工作3年以上;或具有博士学位且在辅导员岗位工作1年以上。

2)工作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能够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出色完成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任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个人获得过校级以上(含校级)荣誉称号,或所带学生班级获得过校级以上(含校级)荣誉称号;

---参加校内辅导员职业技能大赛获得一等奖;参加河北省辅导员职业技能大赛获三等奖以上(含团体);

---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关论文2篇以上,或在国家核心期刊发表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关论文1篇以上;

---年度考核合格且有一次为优秀;

2.处级辅导员

1)工作年限条件

聘任副处级辅导员,须任正科级辅导员3年以上;具有本科学历或硕士学位者在辅导员岗位连续工作6年以上;具有博士学位者在辅导员岗位连续工作4年以上。

聘任正处级辅导员,须任副处级辅导员2年以上。

2)职称条件

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于副高级以上专业职务。

3)工作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能够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业绩突出,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至少有一次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

---每年至少承担一门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关或职业生涯规划与就业创业的课程,教学效果良好;

---个人获得过省级以上(含省级)荣誉称号或所带学生班级获得过省级以上(含省级)荣誉称号;

---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关论文2篇以上,或在国家核心期刊发表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关论文1篇以上;

---至少参与1项省级以上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专项课题,或主持1项市、厅级以上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专项课题。

(4)获河北省高校辅导员职业技能大赛特等奖,“河北省高校辅导员年度人物”荣誉称号者,可不受工作业绩条件限制。

(5)获得全国高校辅导员素质能力大赛三等奖以上,“全国高校辅导员年度人物”(含提名),“最美高校辅导员”荣誉称号者,不受工作业绩、职称条件限制,直接聘为处级辅导员。

五、选拔聘任程序

专职辅导员的行政职级选拔聘任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进行。组织部根据辅导员队伍实际情况,在充分征求学生工作部(处)和二级学院党组织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动议,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后组织实施,学生工作部(处)、人事处等相关部门和二级学院党组织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一)  科级辅导员

1.提名考察人选。各二级学院(单位)党组织根据科级辅导员任职条件,在公开竞聘或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基础上,提出考察人选,报学校党委组织部。提名人选须填写《专职辅导员行政职级聘任登记表》(附表)一式两份。

2.确定考察对象。组织部、人事处、学生工作部(处)等职能部门,选派工作人员成立资格审查小组,对各二级学院(单位)提名的科级辅导员考察人选,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结果由组织部汇总,反馈各二级学院(单位),报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3.组织考察。对确定的科级辅导员考察对象,由所在二级学院(单位)党组织负责考察。考察采取个别谈话方式,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表现,并形成考察材料。根据考察结果,各二级学院(单位)提出拟任意见,连同考察材料一并报组织部。

4.确定拟聘任人选。组织部在征求学生工作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综合各二级学院(单位)考察情况,提出科级辅导员拟聘任建议人选,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拟聘任人选。

5.任前公示。组织部对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的科级辅导员拟聘任人选在一定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6.发文聘任。公示期满之后,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根据公示情况研究作出科级辅导员聘任决定,并发文正式聘任。发文前由所在二级学院(单位)党组织负责任前谈话。

(二)处级辅导员

处级辅导员的选拔和聘用程序,参照学校党委关于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有关文件和政策规定,由组织部牵头组织实施,学生工作部(处)、人事处等相关部门和二级学院党组织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六、聘用及管理

(一)专职辅导员行政职级实行聘任制,聘期3年。在聘期内考核不称职或工作中出现重大问题,依据有关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处理。

(二)科级辅导员纳入科级干部管理范围;处级辅导员纳入处级干部管理范围,聘任后报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备案。

(三)辅导员管理岗位职级与学校其他管理岗位职级同等待遇。

七、有关规定

(一)一般干部转岗从事专职辅导员工作的,有3年以上工龄、从事辅导员工作满1年并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条件,可聘任为副科级辅导员;工龄不足3年的,应在辅导员岗位工作满2年,并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条件,可聘任为副科级辅导员。

(二)副科级以上干部转岗从事专职辅导员工作的,可聘任为同职级辅导员。转岗前任副科级年限已满2年、任正科级年限已满3年的,辅导员岗位工作满1年并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条件,可聘任为高一职级辅导员。

(三)兼职辅导员转为专职辅导员时,辅导员岗位工作年限连续计算。

(四)专职辅导员调离辅导员岗位,其行政职级待遇是否保留,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根据具体情况研究决定。

八、纪律监督

(一)申请聘任行政职级专职辅导员,要严格遵守干部人事工作纪律,正确对待职级晋升,不准弄虚作假、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一经发现,除取消其聘任资格外,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二)纪检监察室按照有关规定,对专职辅导员行政职级聘任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并专门设立举报电话和意见箱,自觉接受全校教职工和干部群众的监督评议。

(三)实行回避制度。在研究讨论专职辅导员行政职级任免工作和干部考察工作中,凡涉及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九、其他

(一)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河北中医学院专职辅导员行政职级聘任暂行办法》(冀中医发20182)同时废止。

(二)未尽事宜按上级文件规定或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意见执行。

(三)本办法由组织部、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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