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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中医学院关于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兼职的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21-04-15】 点击数:【】
第一条 为规范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兼职,根据中组部和省委组织部有关文件精神和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和处级领导干部(含同职级离退休干部)。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兼职”,是指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和基金会中兼任领导职务或名誉职务的行为。社会团体和基金会领导职务包括:会长(理事长、主席)、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分会会长(主任委员)、副会长(副主任委员),常务理事、理事。不包括会员。 第四条 领导干部经批准可兼任与学校工作或者本人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等职务。在职领导干部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离退休干部经批准可兼任1个社会团体和基金会职务。兼职不得领取薪酬。 第五条 领导干部在国际学术组织兼职,兼职数量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 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因工作需要兼任社会团体和基金会职务,须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报省委组织部审批。 第七条 处级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兼任社会团体和基金会职务,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河北中医学院处级领导干部兼职审批表》,经所在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研究同意后,与兼职邀请函一并报学校党委组织部,由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核后报学校党委审批。 第八条 领导干部兼职任期届满需要继续兼职的,应当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兼职不得超过2届;所兼任职务未实行任期制的,兼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年。 第九条 领导干部职务发生变动,其兼职管理应当按照新任职务的相应规定掌握;职务变动后按规定不得兼任的有关职务,应当在3个月内辞去。 第十条 对于拟在国际学术组织或有国(境)外背景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兼职的,需经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核同意。不得到有敌视、分化我国背景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兼职。 第十一条 经批准兼职的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把主要精力放在做好本职工作上,不能因为兼职影响本职工作。在兼职活动中要严格遵纪守法。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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