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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中医学院推荐“河北省名中医”评选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5-11-19】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振兴中医药事业的决定》,加强高层次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选树一批医德高尚、医术精湛、行业认可、群众信赖的中医临床专家,营造名医辈出的良好氛围,根据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开展“河北省名中医”评选有关文件及要求,为做好推荐工作,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评选办法。 第二条 我校推荐“河北省名中医”评选工作,严格按照评选标准,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我校推荐“河北省名中医”评选工作,按照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时间安排和有关文件要求的期限举行。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学校成立推荐“河北省名中医”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党委书记担任,成员由校党委常委委员组成。评选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领导组织河北中医学院所属医疗机构“河北省名中医”的推荐评选工作。具体职责为:负责确定评审专家遴选标准并确认评审专家组成人选;指导专家组开展评审工作,接受复评审查过程中的意见、建议和申诉,并做出最后裁定;审核并确定推荐人选。 第五条 推荐评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人事处。成员由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及学校所属医疗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推荐评选工作的日常具体事务。 第六条 经学校评选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成立学校推荐河北省名中医评审专家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学校所属医疗机构推荐参评对象进行综合考评。主任由校长担任,评审专家委员会成员15-25人,由校领导、名老中医、知名教授、各附属单位临床一线骨干、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等组成。 第三章 参评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参评范围 凡在学校所属医疗机构包括学院第一门诊部、第二门诊部、河北省中医院、河北省中医药科学院医院注册并执业,从事中医(含中西医结合)临床工作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并符合申报条件者,均可申报参评。 已获得“国医大师”、“河北省十二大名中医”、“河北省名中医”称号者不再参加评选。 第八条 基本条件 申报参评“河北省名中医”推荐人员,应具备以下1-4项条件,同时具备5-10项条件中至少2项: 1、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中医药事业,医德高尚。 2、中医理论扎实,学术成就突出,享有较高声誉,在常见病、多发病和疑难重症等方面有独特的中医诊疗技术、方法和疗效。 3、受聘正高职满5年,且连续从事中医临床工作满25年。 4、每周从事临床诊疗累计时间不少于4天(离、退休人员不少于2天),其中门诊不少于1天。 5、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或省管优秀专家,或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6、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或“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员,或全国优秀中医临床人才,或省杰出专业技术人才,或省“三三三人才工程”人员。 7、曾经或正在担任省级及以上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或中医临床专业研究生导师,且已培养不少于2名研究生。 8、曾经或正在担任国家级中医药类学术团体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以上职务,或河北省中医药类学术团体常务理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以上职务,或设区市级中医药类学术团体会长或副会长(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 9、主持完成市厅级中医药科研课题不少于2项(省部级及以上课题不少于1项),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市厅级科技成果二等奖及以上奖项不少于1项。 10、有正式出版的中医临床专业书籍(任主编,5万字以上),或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不少于10篇的本专业学术论文(第一作者)。 第四章 推荐评选程序 第九条 个人申报。申报者根据申报条件和要求,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申报表,并按要求提供所需材料。 第十条 各医疗单位推荐。各医疗单位要各自成立本单位名中医推荐工作领导机构和专家组,结合实际制定评选推荐办法,对申报者进行民主评议、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量化、评选,排序确定推荐的优先程度后,填报推荐对象情况汇总表,连同申报材料,报学校人事处。各医疗单位在符合基本条件的人员中推荐人选,推荐名额控制在省下达给我校的推荐指标内。 第十一条 资格审查。学校人事处负责组织专家对所属医疗单位上报推荐的材料,按照申报基本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同时根据量化标准进行打分。量化分值权重占50%。量化标准见附件《河北中医学院评选推荐河北省名中医资格审查量化标准及评价表》。 各医疗单位推荐对象应按照要求,提供本人身份证、学历学位证、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学术团体任职证书、研究生导师及带教证明材料、入选各级人才工程人选证明、代表性论文论著、科研课题及获奖情况相关证明的材料。 学校人事处组织专家根据推荐对象提供的资历证明和业绩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并量化打分。 经审查,符合评选基本条件的推荐对象材料,提交学校推荐省名中医评审专家委员会评审;不符合资格条件的,取消参加学校评选推荐资格。 第十二条 评审。学校推荐省名中医评审专家委员会进行评议和量化评价。量化分值权重占50%。 评审程序如下: 1、介绍主要业绩或成就。由申报对象本人,介绍其学术思想、临床经验与技术专长以及对单位、对中医药事业和社会的贡献。 2、专家质询评议。评审专家根据申报对象业绩或成就阐述质询解疑,并进行评议。 3、专家投票。评审专家综合申报对象整体情况进行测评,要择优推选,按照测评指标进行量化打分,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形成意见。 第十三条 确定拟推荐人选。学校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专家评委会投票测评意见,研究决定拟推荐人选名单。按照权重综合资格审查和评审两个阶段量化分值排序,确定推荐的优先程度。 第十四条 公示。对拟上报推荐人选通过校园网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推荐对象基本情况和主要业绩,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人事处负责将推荐人选有关材料上报省有关部门。 第五章 其它 第十五条 推荐评选工作中发现申报者弄虚作假,拉票舞弊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参评资格,并予通报批评。对评选推荐中存在的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涉及内容与评选“河北省名中医”工作政府主管部门文件规定不一致时,以政府主管部门文件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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