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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中医学院编制外工勤人员薪酬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5-11-19】  点击数:【

为进一步加强编制外工勤人员的管理,充分调动编制外聘用工勤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保证学校各项工作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部门、各二级单位(以下简称用工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规定聘用程序,在学校事业编制外工勤岗位聘用并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以下简称外聘工勤人员)。

二、实施原则

对外聘工勤人员按岗位进行分类管理,遵循以岗定薪、按劳分配、优劳优酬的原则。

三、实施办法

(一)岗位分类

外聘工勤人员按岗位分为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两类。

(二)工资构成

外聘工勤人员工资由基本工资岗位津贴校龄津贴三部分组成。基本工资为外聘人员坚持正常工作的基本费用;岗位津贴与岗位职责、劳动强度、技术等级要求、工作量及实际效果等挂钩,由用人单位制定考核办法每月核定;校龄津贴由外聘工勤人员到校工作年限决定。

(三)工资标准

1、基本工资。外聘工勤人员基本工资,按照石家庄市政府当年向社会公布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2、岗位津贴。岗位津贴计发,用人单位按照外聘工勤人员从事工种首先进行普工、技工、特殊工种岗位类别划分,人事处核定用人单位各类岗位人数后,按岗位类别人均津贴标准核算岗位津贴总量,实行总量控制。普工岗位津贴按照人均200/月、技工按照400/月、特殊工种按照600/月核算。

对于具有工人技术等级中级证书并与岗位相符的技工,岗位津贴上浮100元,具有工人技术等级高级证书并与岗位相符的技工,岗位津贴上浮200元。有特别岗位条件要求的,岗位津贴按照协议执行。

岗位津贴由用人单位制定分类考核办法,实施再分配,对于岗位津贴每月结余部分,用人单位可灵活掌握分配,用于年终奖励等。

3、校龄津贴。校龄津贴计发,按照10/年×在校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核发,连续在校工作时间每增加一年,从下一年的1月起,校龄津贴每月增加10元。

4、外聘工勤人员每月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外聘人员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保证不低于石家庄市政府当年向社会公布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5、外聘工勤人员月基本工资标准根据石家庄市政府当年向社会公布的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适时调整。

(四)工资的发放

1、所有外聘工勤人员的工资由财务处统一办理银行存折,并由银行代发。

2、用工单位应在每月5日前填好《河北中医学院外聘人员工资发放表》(含电子版),报人事处审批。财务处在接到人事处的批件后,每月10日前(遇双休日、节假日顺延)将上月外聘人员工资发至个人账户

3、学校根据规定为外聘工勤人员办理相关社会保险,应缴纳的各类社会保险金由学校及外聘人员个人共同支付,学校支付按政策规定比例应承担的部分,个人承担部分每月从工资中直接扣缴。

4、各单位必须强化外聘工勤人员的管理,请事假扣发工资额度按照当月工资总额的日平均工资标准×休假天数计算,扣完为止;旷工1天按事假4天处理,以此类推;当月病假4天以内不扣发工资,从第5天开始每天按照当月工资总额的日平均工资标准扣发,扣完为止。

5、外聘工勤人员可享受寒暑假,寒暑假期间原则上计发基本工资的50%;如确因工作需要,用人单位需安排编制外工勤人员上班,应提前报人事处备案,工资核发总额为:月基本工资总额的50%+按照日平均工资标准×实际出勤天数×70%,但计发总额不超过全勤工资额度。

四、考核

用人单位对外聘工勤人员要加强考核管理,制定具体考核办法。具体分为月考核和年度考核两种。月考核结果与岗位津贴挂钩,要突出业绩和贡献,体现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对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来校工作满半年的外聘人员,学校于次年的1月晋升1年校龄津贴。

五、本实施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从201491日起执行。

 

河北中医学院外聘工勤人员工资标准

( 单位:元)

岗位

类别

基本

工资

岗位

津贴

校龄津贴

具体岗位及岗位要求

试用期

所有岗位执行石家庄市最低工资标准

普工

石家庄市最低工资标准

200

10×校龄

收费、充值、保洁、门卫、值班、收发员、家委会值班、图书仓储、宿管员等。

技工

同上

400

10×校龄

木工、管工、电工、汽车驾驶等需要一定技能要求的岗位。

特殊工

同上

600

10×校龄

高压电工、高压容器操作工等要求必须具有相应的上岗操作证的岗位。

注:1、具有工人技术等级中级证书并与岗位相符的技工或特殊工,岗位津贴上浮100元,具有工人技术等级高级证书并与岗位相符的技工或特殊工,岗位津贴上浮200元。

    2、有特别岗位资格要求的外聘工勤人员基本工资、岗位津贴按照协议执行。

3、校龄指外聘人员连续在校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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