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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中医学院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5-11-19】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完善用人机制,优化队伍结构,保证人才数量

和质量,实现学校工作人员公开招聘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原人事部令第6号)和《河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冀人社发〔20119)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坚持公开、平等、竞

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坚持岗位需要、按岗聘用原则;坚持统筹规划、重点保障的原则。

第三条  公开招聘工作在学校统一领导下进行,日常工

作由人事处负责,会同用人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公开招聘在学校确定的增人计划内,根据编制岗位、专业需要、任职条件等要求进行。招聘计划一经确定公布,不得随意变更。

 

第二章 招聘的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招聘的范围。学校补充各类岗位所需的专任教师、教学辅助人员、专职辅导员和党政管理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或学校根据特殊情况(如引进人才配偶)需要直接安排外,一般均实行公开招聘。

第六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热爱医学高等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思想素质和道德素质,能够团结协作;

(三)具备应聘岗位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学术研究能力或其他条件;

(四)一般须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所有学科招聘教师,按照同等条件下先博士、后硕士,先校外(重点大学、科研院所)、后校内的原则录用;具有博士点的学科,原则上应录用博士研究生或博士后流动站出站人员。

(五)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30周岁以下。博士研究生、副高级职称可放宽到40周岁,博士后人员或正高级职称可放宽到50周岁。   

第七条  招聘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高层次人才,各单位应着重常年物色,学校随时评议聘用,不受时间限制。有应聘意向者由人事处组织专家组进行考核评议,考核结果报学校研究同意后,直接办理招聘手续:

(一)引进的国家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以及其它国家级人才工程人选、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专家、省“三三三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省“百人计划”人选等高层次人才。

(二)根据工作需要引进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三)根据工作需要引进的海外留学取得博士学位、发表医药相关专业高水平论文的优秀回国人员。

以上人员聘用期间待遇另行规定。

 

第三章 招聘工作程序

第八条  编制招聘计划。各用人单位(部门)根据学科建设和工作需要,于每年11月底前,在认真分析本单位(部门)队伍总量、学科专业分布以及梯队结构等综合因素的基础上,提出下一年度的人才需求计划;人事处汇总各单位(部门)用人计划,结合人员编制、人均工作量、各类岗位空缺等情况,拟定全校年度人员招聘计划;经学校研究同意后,报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

第九条  发布招聘公告。于每年年初,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达正式招聘计划,确定招聘名额、对象及条件后,通过学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或其它公开媒体向社会发布招聘公告。

第十条  个人报名申请。应聘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直接递交材料等方式,向学校人事处或用人单位(部门)提出应聘申请,提交《河北中医学院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从学校网页下载)、个人简历、毕业证、学位证、身份证、专家推荐信及其它相关应聘材料等。也可以通过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报名应聘。

第十一条  资格审查。按照招聘岗位条件,对所有应聘人员提供的个人简历、证件、业绩成果等材料进行认真核对,择优筛选,初步确定考核对象。要求参加考核人员与需求计划名额比例不低于3:1。应聘专任教师、教辅岗位人员的资格审查由各用人单位负责;应聘党政管理、专任辅导员岗位人员的资格审查由人事处负责。

第十二条  组织考核

(一)人事处与用人单位按照岗位与学科要求,组织专家考核组,对资格审查通过的应聘人员进行专业技术考试和综合素质考核。考核组成员由校领导、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用人单位负责人、学科专家组成。

(二)根据岗位要求,制定招聘考核具体实施方案,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应聘专任教师、教辅岗位人员的考核实施方案由各用人单位制定;应聘党政管理、专任辅导员岗位的考核方案由人事处制定。笔试内容以岗位需要的基本理论知识、专业基础理论知识为主;面试可采取试讲、答辩、演讲、情景模拟、实验操作等多种方式进行,主要考查应聘人员适应岗位要求的综合素质和职业能力。

(三)根据考试成绩和考核情况,专家考核组提出审查评议意见,采取记名投票方式确定拟聘用人选。

第十三条  体检。拟聘人员应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若出现体检不合格者,取消其招聘资格。

第十四条  确定受聘人员。根据考核和体检情况,由用人单位提出拟聘人员的书面意见,报人事处审核,呈学校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拟聘人员公示。拟聘人员名单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  办理聘用手续。由人事处负责与新招聘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并办理备案及人事、工资、户口迁移等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新聘人员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四章 招聘纪律与监督

第十八条  实行学校工作人员公开招聘制度,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的系统性工作,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招聘政策,严格办事程序,自觉遵守纪律,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第十九条  参与公开招聘考核、体检等组织工作的人员,与应聘人员存在回避关系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公务回避。

第二十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调离工作岗位或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取消聘用资格。

第二十一条  要严格招聘工作的考核管理,严格规范招聘程序。对在招聘考核工作中有舞弊行为的人员,一经发现要从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河北中医学院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

河北中医学院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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