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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中医学院教职工报考各类研究生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15-11-19】 点击数:【】
为加强青年教师和各类人员的培养工作,进一步优化队伍结构、提升学历层次、提高业务水平,结合学校实际和事业发展的需要,针对教职工报考研究生,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报考原则 1、学校鼓励各级各类人员,在确保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下,报考研究生,提高学历层次。 2、各单位要制定教职工培养计划,根据本单位专业、学科及队伍建设需要,有计划、有重点、分期分批的选派教职工报考研究生。 3、报考人员必须身体健康、爱岗敬业、业务素质好、有发展潜力,能按规定高质量地完成教学、科研和管理任务。 4、报考定向(委托)培养博士、硕士研究生,报考专业必须为本人现从事的学科或相近学科专业,保证学用一致。 二、报考条件 1、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报考定向(委托)培养博士研究生: (2)具有硕士学位且在校工作满3年。 2、申请攻读定向(委托)硕士研究生,原则上要求年龄在40岁以下、在校工作满3年。 3、以同等学力申请博士、硕士学位者,年龄及工作年限不限。 4、硕士研究生毕业且在校工作满5年,可报考统招博士研究生;本科毕业的工作年限不作要求,可报考统招硕士研究生。 三、报考程序 1、个人申请。报考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河北中医学院教职工报考研究生申请表》(附后)。 2、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所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及申请人员的表现情况,逐级对个人申请提出具体意见后报人事处。 3、人事处审定批准。人事处对申请者的条件、报考专业、报考形式等进行审核,确定报考人员名单。 四、有关待遇 1、教职工攻读定向(委托)培养博士研究生,4年以内(含4年)取得学位的,或攻读定向(委托)培养硕士研究生3年以内(含3年)取得学位的,学校全额计发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及基础绩效工资;攻读入选“985”工程高校或“211”高校博、硕士学位奖励绩效工资全额计发,攻读其他高校博、硕士学位,奖励绩效工资计发50%。超过的学习年限直到取得学位的时间,学校只计发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以同等学力申请博士、硕士学位者,在保证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各项工资津贴照发。 2、攻读定向(委托)培养博士、硕士研究生的教职工,在读期间,业绩条件符合河北省和学校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允许申报参加评审。同时对在读期间工作量不做要求。 3、攻读定向(脱产)博士研究生,获得博士学位回校工作后,全额报销学费;攻读定向(脱产)硕士研究生及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获得硕士学位回校工作后,一次性报销学费3000元。所报销费用从学校师资培养专项经费中支付,其他费用(住宿费、往返路费等)自理。 五、管理 1、定向(委托)培养博士、硕士研究生入学前必须与学校签订培养合同,保证毕业后立即回校工作。考取统招博士、硕士研究生的教职工,入学前应按规定办理调离手续。 2、定向(委托)培养博士、硕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努力完成学习任务,取得学位。对于因各种原因放弃学习未取得学位者,须退还在读期间学校支付的全部工资。 3、取得博士、硕士学位毕业回校后,须在一个月内,持本人学位证、毕业证到人事处报到,无故不报到,视为自动离职,同时追回在读期间学校支付的全部工资及津补贴。 4、取得博士学位后,到校工作最低服务期限为8年,取得硕士学位,到校工作最低服务期限为5年,未满服务期要求调离或辞职者,须一次性向学校交纳服务补偿费。计算办法如下: (1)全部退还学校报销的培养费用; (2)一次性向学校交纳服务补偿费。每欠一年服务期交10000元; (3)按比例一次性向学校退还攻读学位期间的工资、津补贴等学校为个人支付的各项费用,计算方法为: 5、教职工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有特殊约定的,入学前与学校签订协议,按所签协议条款执行。 六、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七、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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