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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中医学院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评定办法
发布日期:【2021-04-16】 点击数:【】
冀中医学〔2016〕9号
河北中医学院 关于印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评定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部门、各教学单位: 我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评定办法》已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中医学院 2016年7月8日
河北中医学院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 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培养和造就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促进校风、学风建设,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评优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标准,规范程序。评定结果必须经过公示,接受师生监督。
第二章 评选条件和比例
第四条 三好学生条件: (一)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积极参加集体活动、社会实践和公益劳动。 3.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关心集体,文明礼貌,豁达宽容,诚实守信,模范遵守学生守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有良好的专业素质: 1.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积极主动,严谨求实,勤于思考,勇于创新,勤奋刻苦,学习成绩优秀。学习成绩在班级前30%。 2.有较强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获取知识的能力,实践操作技能较好。 (三)有良好的身心素质: 1.有健康的体魄,坚韧的毅力,锐意进取的精神。 2.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体活动,体育达标,成绩优良。 3.有较强的适应能力和良好的人际关系,意志坚强,不怕挫折,热爱生活,心理健康。 第五条 优秀学生干部条件: (一)政治立场明确,理想信念坚定;思想水平高,道德品质好,社会活动能力较强;顾全大局,坚持原则。 (二)严于律己,乐于奉献,热心学生工作,积极为同学服务。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工作认真负责,有主动性、创造性,有较高群众威信。 (三)学习成绩优良。 (四)担任小班长、团支书及以上的学生干部均可参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评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 (一)学年内专业考试中有不及格的。 (二)受到通报批评及警告以上处分的。 (三)体育不达标的。 (四)学生干部任职未满一年或有明显工作失误的。 (五)无故不缴纳学费的。 (六)有不良诚信记录的。 第七条 先进班集体条件: (一)班委会团结协作,班干部积极主动、认真负责,能团结、带领全班同学出色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全班同学尊敬师长,团结友爱,遵纪守法,明礼诚信;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项校园文化活动、社会实践活动、社会公益活动和科技、创新创业等活动。 (三)具有良好的班风,有浓厚的学习氛围,经常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活动,全班同学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专业成绩较好,考风考纪好。 (四)班级活动丰富多彩,积极组织和参加各项文娱体育活动,在校、院组织的各项活动中获奖次数多,名次突出;体育达标率高,教室、宿舍卫生状况好。 (五)班级辅导员热爱学生工作,责任心强,工作有计划、有记录、有总结,经常深入到学生中了解情况,能够按照辅导员能力标准认真履职。 (六)学年内全班学生没有违反校规校纪者。 第八条 评选办法及比例 (一)校级先进个人在本班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前30%的学生中评出,其中:“三好学生”占3%;“优秀学生干部”占2%。 (二)“先进班集体”分为“先进大班”和“先进小班”,分别占学院大、小班总数的30%。 (三)院级先进个人及班集体评选办法各学院自订。
第三章 评选程序和奖励
第九条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的评选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由学生处负责,各二级学院组织实施。 第十条 学生从第二学年开始每学年以学生班级为单位进行“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成立班级评定小组,由辅导员、学生干部代表和普通学生代表组成,学生代表人数为班级总人数的8-10%,其中普通同学代表不得少于小组成员中学生人数的1/2。 第十一条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的评选工作在每学年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的基础上进行。 第十二条 “先进班集体”的评选由各班委会提出申请,并向所在学院提交班级工作总结材料,由各二级学院组织初评。 第十三条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的初评结果在二级学院内公示后报学生处,学生处审核,在校内公示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评审结束后,由学校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获奖学生的有关材料装入本人档案。 第十五条 对获得校级“先进班集体”的班级由学校统一颁发奖状和奖金。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河北中医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河北中医学院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评定办法(试行)》(冀中医学〔2014〕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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