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中医团〔2021〕4号
各基层团委、团总支、直属团支部: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加强对共青团员的政治引领,切实做好推荐优秀共青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结合现行文件要求与我校工作实际,学校团委研究制定了《河北中医学院共青团推优入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共青团河北中医学院委员会
2021年4月30日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河北中医学院
共青团推优入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推荐优秀共青团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以下简称“推优”),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为保持和增强共青团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共青团“推优”工作,有效提升青年党员质量,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在青年中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共青团推优入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推优”工作应在各级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党组织在部署发展党员工作时,要对“推优”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团组织既可推荐团员中的入党积极分子成为党的发展对象,也可推荐团员中的入党申请人成为入党积极分子。各级团组织应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夯实“推优”工作基础。各级团干部应加强学习,掌握发展党员工作的方针和要求,规范“推优”程序,强化培养过程,提高“推优”能力。各级党团基层组织要高度重视“推优”工作,要把“推优”工作作为考核基层党支部和团支部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三条 各级团组织应当把“推优”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制定年度发展党员计划时,团组织应按照党组织“推优”要求和工作程序,有计划地向党组织推优。28周岁以下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28至35周岁青年入党,一般应听取所在团组织意见,使“推优”工作逐步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渠道。
第二章 “推优”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年满18周岁的优秀共青团员,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优先由团组织向党组织“推优”。
第五条 推荐对象应有1年以上的团龄。入党积极分子或发展对象“推优”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团支部团员人数的20%,可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确定。每次推荐有效期为2年。
第六条 团组织向党组织“推优”,应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基本条件,真正把团员中的先进分子推荐给党组织。推荐发展对象,原则上应当是团员中的入党积极分子。
第七条 团员中符合“推优”条件的先进分子由所在班级团支部进行“推优”。校级、院级学生组织中的优秀团员青年可由所在学生组织向其所属班级团支部推荐,再由班级团支部进行“推优”。校级学生组织中担任骨干职务(部长以上职务)的优秀团员青年,可由校团委党支部直接向上级党组织进行推荐;二级学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可参照执行。
第八条 “推优”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思想上先进。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高扬理想信念旗帜,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坚决拥护党的领导,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定对党的政治认同、思想认同、情感认同。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旗帜鲜明反对和抵制违背党中央精神的错误言行,积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坚持传播党的政策主张,主动面向身边青年开展思想引领工作。
(二)道德品行上先进。自觉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精神,积极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带头倡导良好社会风气。积极锤炼高尚品格,践行和倡导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主动成为注册志愿者,积极参加志愿服务。主动成为网络文明志愿者,积极参与构建清朗网络空间。积极联系青年,热心帮助他人。
(三)发挥作用上先进。励志勤学、敏于求知、增长才干,不断提高与时代发展和事业要求相适应的素质和能力,做到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勇于到条件艰苦的西部、农村等基层经受锻炼,艰苦奋斗。积极响应国家号召踊跃参军入伍。有探索真知、求真务实的态度,在立足本职的创新创造中不断积累经验、取得成果。积极参加团组织的活动,对团组织交给的工作认真负责,积极为团组织工作出谋划策,在团员青年中能起到表率作用。
(四)执行纪律上先进。积极向共产党员标准看齐,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决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中作表率。模范遵守团章团纪,认真执行团的决议,自觉履行团员义务,积极参加团的组织生活和团的活动。带头遵守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
(五)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各科成绩优良,积极参加第二课堂活动,在学风创优、道德示范、志愿服务、社会实践和创新创业等各方面表现较好,注重综合素质的培养和提高。教职工团员青年在教学、科研、医疗、管理及服务育人等工作中表现优秀。
第九条 建立党、团联合培养、教育“推优”对象工作机制。团组织应配合党组织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训工作,协助开展每半年一次的考察,针对存在的问题向党组织提出建议;对经过1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应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由“推优”大会产生党的发展对象推荐人选。
第十条 加大对“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以下简称“青马工程”)学员的培养力度,积极推荐优秀“青马工程”学员作党的发展对象。“青马工程”学员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期间参加的理论学习、社会实践等课程应当记入入党积极分子的培训课时和考察材料中。
第十一条 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团组织可优先向党组织 “推优”:
(一)获得“优秀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优秀青年志愿者”“‘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优秀个人”等省级及以上表彰的。
(二)获省级及以上表彰的各类先进集体的主要骨干成员及在其中起主要作用者。
(三)在道德示范、见义勇为、拾金不昧、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学风创优、文明创建、创新创业等方面表现突出者。
(四)在学校重大工作项目、重大政治任务中作出突出贡献者。
(五)在团学工作中积极主动,受校级及以上表彰,在关键时期表现优异者。
第十二条 凡属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作为“推优”对象:
(一)对马克思主义缺乏信仰、不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立场不坚定、态度不坚决的;传播反党反社会主义言论的;不能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规定、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的。
(二)参加党校、团校、“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等教育培训不合格者。
(三)拟推荐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在上一学年,有必修课因考试不及格而重修的,不能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大一上学期的学生,视为合格);在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考察期内,有必修课因考试不及格而重修的,不能列为发展对象。
(四)不积极参加志愿服务和班团活动者。
第三章 “推优”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一般由团支部提出召开“推优”大会申请,经上级团组织批准同意后,由团支部书记主持召开。学生组织中的骨干成员“推优”,由学生组织向所在团委(团总支)申请,经团组织请示所在基层党委(党总支)同意后组织实施。上级团组织负责“推优”工作的监督考核,确保“推优”工作标准严格、流程规范。“推优”工作原则上每年的上下半年各进行一次。
第十四条 “推优”大会的流程是:
(一)清点参加“推优”大会的人数,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团员到会方可进行。
(二)团支部委员会介绍符合“推优”条件的候选人情况,候选人的产生应遵循综合测评、志愿服务等团员评优机制。
(三)候选人从思想政治、道德品行、作用发挥、执行纪律等方面进行自我评述,重点介绍入党动机和接受培养教育的体会认识。
(四)参会人员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民主评议,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团员的半数以上的候选人,进入考察环节。
(五)团支部委员会对推选出的候选人进行考察,考察不唯票,结合平时掌握情况和综合表现,提出组织意见,形成书面材料。
(六)“推优”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可向上级团组织反映。
(七)公示无异议后将有关材料报上级团组织审核。
第十五条 上级团组织审核团支部推荐意见和相关材料,对推荐对象进行进一步考察。其中对于推荐成为入党积极分子的考察对象,其相关材料由各基层团委(团总支)审批,报校团委备案;对推荐成为发展对象的考察对象,其相关材料由各基层团委(团总支)审核,报校团委审批;校级学生组织骨干“推优”考察,由校团委党支部负责,在上级党组织指导下实施,同时须征求考察对象所在二级学院党团组织意见。对于符合条件的“推优”对象,团支部汇总“推优”情况说明以及考察材料等,由上级团组织审核后,向相关党支部推荐。
第十六条 经基层党组织预审合格的“推优”对象,上级团组织应当在1个月内向基层团支部通报传达。
第十七条 推荐对象因专业变更、升学等原因离开原支部的,其“推优”相关材料应随同档案一起转到新单位党团组织。
第十八条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和校团委要加强对基层团组织“推优”工作的指导,基层党支部要根据团组织推荐结果,及时研究确定发展对象,制定培养、考察措施。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九条 在“推优”过程中,严禁拉帮结派、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若出现违纪问题,取消“推优”资格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各级党团组织要严格按照条件和程序,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开展“推优”工作,保障广大党员、团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共河北中医学院委员会组织部和共青团河北中医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原《中共河北中医学院委员会组织部、共青团河北中医学院委员会关于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实施细则》(冀中医党〔2014〕3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