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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中医科〔2018〕9号 河北中医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发布日期:【2021-04-15】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学术委员会建设,保障并促进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以及教育部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章设立,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可根据实际需求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人员比例 (一)总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 (二)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 (三)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四)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管理机构 (一)设主任委员1 人,为学术委员会第一责任人,负责学术委员会委员任命、全体会议的召集与主持、公文签发等事项。 (二)设副主任委员2名,负责各学术分委员会的会议召集与主持及日常事务的管理。 (三)设秘书处,负责学术委员会会议组织、公文流转、经费管理等日常事务。 第三章 委员的产生及权限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七条 委员的产生及任命 (一)各二级学院或单位需成立各自的学术分委员会,参照本章程制定各自分会的章程,确定分委员会人选,并提交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二)学术委员会的委员根据各二级学院或单位的具体情况以及学科领域分布特点遴选产生,一般由各二级学院或单位按照指标数,在各学术分委员会委员中推荐产生;特殊情况可由校长提名产生。 (三)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校党委会任命;副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任命。 (四)特邀委员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 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表决产生,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任命。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为4 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 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委员会会议以及其他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违背学术道德规范、危害学校学术声誉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六)特邀委员根据学校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职 责 第十二条 在学校对下列事务进行决策前,应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参与决策: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三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第十六条 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学术委员会所辖的各种职能可委托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委员会或工作机构组织实施,部分学术委员会成员参加;并由相关职能部门、委员会或工作机构在年度会议中向学术委员会提交年度报告。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应充分发挥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五章 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通过召开会议履行职责: (一)全体会议。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需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二)分会会议。由各学术分委员会组织召开,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 (三)临时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临时授权秘书处根据需要成立若干常设或临时性的评议组、评审组和专题组。 (四)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 第二十条 会议决策规则 (一)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二)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特殊情况可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三)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必须回避。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根据议题,结合实际情况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结合实际情况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 (一)各学术分委员会每年12月底召开全体会议,对本年度所属二级学院或单位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分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并形成年度报告,每年12月31日前交秘书处备案。 (二)学术委员会每年1月召开全体会议,对上一年度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并形成年度报告。 (三)学术委员会每年将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河北中医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冀中医科〔2014〕13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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