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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中医科〔2019〕4号 河北中医学院省属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实施方案(暂行)
发布日期:【2021-04-15】  点击数:【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省属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实施细则》(冀财教〔201872号)精神,提升我校科技创新能力,促进内涵式发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省属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是指使用省级高等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安排、用于省属高等学校自主选题研究的科研经费,每年由省教育厅拨款。

第三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主要支持我校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中青年教师提升基本科研能力;支持在校优秀学生提升科研创新能力;支持优秀创新团队建设;开展多学科交叉的基础性、支撑性和战略性研究;加强科技基础性工作。

第四条 我校使用“省属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设立专项项目(以下简称“专项项目”)。

第二章项目分类

第五条 专项项目分为以下几个类别:

(一)青年教师科研能力提升项目

该类型项目重点支持40周岁以下的中青年教师开展自主选题的创新性科学研究。要求申请人未获得过省教育厅和省级及以上级别有经费支持的项目。

(二)优秀学生科研能力提升项目

该类型项目重点支持我校优秀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开展自主选题的创新性科学研究,要求申请人毕业前必需完成结题。

(三)优秀创新团队建设项目

该类型项目重点支持我校校级及以上级别科研团队,围绕某一重要研究方向开展创新性科学研究,要求申报团队在申报研究方向上有一定研究基础。

以上各类项目优先支持多学科交叉的基础性、支撑性和战略性研究;项目执行期一般为1-2年。

第三章项目申报

第六条 原则上同一负责人同一时期只能牵头负责1个专项项目,作为团队成员参加者同时不得超过3个专项项目。

第七条 申请人须认真填写《河北中医学院省属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项目申请书》,申请书经所在部门或二级学院签署推荐意见、加盖公章,汇总后报送科技处。

第八条 科技处初审后,组织校学术委员会有关专家进行会议评审,择优资助;评审结果经学校审批通过后,在学校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正式下发立项文件。

第九条 确定立项的项目,须填写《河北中医学院省属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项目任务书》,要注意编制科学的经费预算,制定合理的经费使用计划,任务书由科技处盖章后生效。

第十条 我校将结合自身实际研究能力,建立校内专项项目库,并实行动态调整。

第四章经费资助方式与开支

第十一条 研究经费采取一次性拨款或按照项目实施年度每年按计划拨款的方式。

第十二条 经费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一)自然科学类

1、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2、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3、差旅费/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具体标准请参考我校财务内部管理办法执行)

4、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5、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科技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非本校职工)。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据实编制。

6、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支出标准参照国家规定执行。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及其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据实编制。

(二)社会科学类

1、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等。

2、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3、会议费/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国内调研活动所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它费用。(具体标准请参考我校财务内部管理办法执行)

4、印刷出版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打印费、印刷费、研究成果出版费等。

5、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支出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及其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据实编制。

6、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非本校职工)。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据实编制。

第十三条 不在上述开支范围内的其他支出费用,原则上不予报销。

第十四条 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从严控制现金支付。

第十五条 研究项目开支经费如与申报预算不一致,需提前向科技处提交《预算调整审批表》,审批通过后方可按新预算开支。

第十六条 项目在研期间,项目负责人因出国、工作单位变更等原因不能完成研究工作的,应由各部门或二级学院上报科技处备案,学校撤销其项目并收回剩余经费。

第十七条 “优秀学生科研能力提升项目”负责人毕业前未能完成结题的,学校撤销其项目、收回剩余经费。

第五章管理与职责

第十八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九条 学校成立基本科研业务费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分管科研副校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校领导和科技处、财务处、学生处、研究生院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科技处。领导小组负责决定基本科研业务费相关方针政策,审定年度实施方案及经费预算安排。

第二十条 科技处负责组织具体项目的申报与实施;财务处负责经费的报销监管、收支决算,协助科技处完成绩效考核。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是基本科研业务费使用管理的直接负责人,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规范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六章  收支决算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的收支情况纳入我校年度决算,统一编报。年度结转结余资金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三条 立项的专项项目要切实加强预算执行,每年1120日前需完成全部资金支付;未按校内管理要求自行调整经费用途、未完成资金支付、实施效果差的项目,调整或扣减当年预算,暂停安排以后年度预算。

第二十四条 学校每年11月底组织绩效评价,对实施项目的科研进展、科研产出、人才团队建设、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绩效监控;12月中旬将绩效评价报告提交省教育厅审核。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学校将按照我省科研信用制度的有关要求,建立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科研信用制度,并按照统一要求纳入我省科研信用体系。

第二十六条 立项的专项项目要严格遵守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及我校财务内部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各级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科技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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