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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中医科〔2019〕5号 河北中医学院科技能力提升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1-04-15】  点击数:【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校高水平科研队伍建设,激发科技活力,全面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更好地为健康河北战略和中医药强省建设服务,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项目旨在融合基础研究和临床研究,重点支持我校高水平科研人员开展自主选题的创新性科学研究,为我校“双一流”建设和博士学位授权点快速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第三条 本项目由科技处负责组织具体项目的申报、实施和绩效考核,财务处负责经费的报销监管、收支决算。

第二章项目分类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本项目分为科研能力提升项目、科研内涵建设项目和科研条件建设项目3类:

(一)科研能力提升项目

1、重点项目

重点支持我校博士生导师开展自主选题的创新性科学研究。项目实施周期3-4年,计划投入经费约900万元。

2、一般项目

重点支持我校各类科研平台的团队成员及临床医学院具有一定研究基础的一线临床科研人员,开展自主选题的创新性科学研究。项目实施周期3-4年,计划投入经费约900万元。

(二)科研内涵建设项目

重点支持我校正在承担的厅局级及以上级别科研项目提升内涵建设,加快科研项目经费的匹配进度,提高科研成果的产出速度。计划投入总资金约500万元。

(三)科研条件建设项目

支持我校部分省级重点实验室和临床医学院完善基础科研条件。项目实施周期1-2年,计划投入经费约1700万元。

第五条 原则上同一负责人只能申报1项,博士生导师可申报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各1项,科研条件建设项目以省级重点实验室和附属医院重点专科为基础,单独申报,不计入限项范围。

第三章申报与立项

第六条 申请人须认真填写《河北中医学院科技能力提升项目申请书》,申请书经所在部门或二级学院签署推荐意见、加盖公章后,汇总报送科技处。

第七条 科技处将组织校学术委员会有关专家进行评审,择优资助;评审结果经学校审批通过后,于校园网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正式下发立项文件。

第八条 确定立项的项目,须填写《河北中医学院科技能力提升项目任务书》,要注意编制科学的经费预算,制定合理的经费使用计划,任务书由科技处盖章后生效。

第四章结题

第九条 项目执行期满,各类项目结题要求如下:

(一)科研能力提升项目

1、重点项目(至少完成以下任务中的1项)

作为项目负责人,依托我校立项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或省部级项目2项。

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发表SCIE论文1篇,或北大中文核心期刊论文及CSCD论文3篇。

以第一发明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河北中医学院”为专利权人)

出版学术专著1部。

2、一般项目(至少完成以下任务中的1项)

①作为项目负责人,依托我校立项省部级及以上级别项目1项。

②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发表SCIE论文1篇,或北大中文核心期刊论文及CSCD论文2篇。

③以第一发明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河北中医学院”为专利权人)

④出版学术专著1部。

(二)科研内涵建设项目

匹配项目在执行期内顺利完成结题。

(三)科研条件建设项目

建设期内必须完成建设任务。

第十条 项目研究期满之日起30日内,项目负责人应当撰写结题报告、编制项目资助经费决算、准备相关结题材料;经所属部门或二级学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报送科技处。

第十一条 项目研究期内不能完成研究内容或产出科研成果的,需提前3个月填写《项目延期申请表》提交科技处备案,每个项目最多可以申请1次延期,最多延期1年。

第十二条 最终未能按照学校要求完成结题的项目,学校将进行撤项处理,并收回剩余研究经费。

第五章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研究经费采取一次性拨款,或按照项目实施年度每年按计划拨款的方式。

第十四条 经费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差旅费/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具体标准请参考我校财务内部管理办法执行)

5、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6、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科技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非本校职工),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据实编制。

7、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支出标准参照国家规定执行。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及其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据实编制。

第十五条 研究项目开支经费如与申报预算不一致,需提前向科技处提交《预算调整审批表》,审批通过后方可按新预算开支。

第十六条 不在上述开支范围内的其他支出费用,原则上不予报销;具体报销流程和要求参照我校财务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项目在研期间,项目负责人因出国、工作单位变更等原因不能完成研究工作的,应由各部门或二级学院上报科技处备案,学校撤销其项目并收回剩余经费。

第十八条 项目涉及的固定资产购置,由项目负责人向科技处提出具体意向,由科技处汇总后统筹实施。使用项目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第十九条 对项目因故扣减、停拨、撤销追回的项目资金及项目结题后的结余资金,学校将集中统筹,用于科学研究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条 项目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要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从严控制现金支付。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要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

1、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

2、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

3、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

4、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

5、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

第二十二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及我校财务内部管理制度。

第六章监督与绩效考核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的直接责任人,对项目实施及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项目负责人、各二级学院、各部门及分管校领导,要切实加强对项目的过程管理,监督项目实施,及时协助项目负责人解决在项目执行中遇到的困难,保障项目高质量完成。

第二十五条 学校每年1月要对实施项目进行上一年度的绩效考核,各项目负责人需提交项目进展报告,并将项目产出的各类成果复印件提交科技处,由科技处组织校学术委员会有关专家进行审议,对实施效果差或建设成效不显著的项目提出整改意见,调整或扣减其下一年度经费,对拒不整改的项目实施撤项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项目实施期间要自觉接受各级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其 他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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