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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中医科〔2019〕15号 河北中医学院科技创新团队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1-04-15】 点击数:【】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科技水平、整合科技资源,凝聚、培养一批优秀的科技创新人才,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创新团队(以下简称团队)是指围绕共同的科研目标和方向,以优秀科技领军人才为核心,以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为依托,有稳定的科研基础条件,由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组成的分工协作、优势互补的科技创新群体。 第三条 团队建设重点支持中医药创新研究,鼓励学科交叉和协同创新,以取得突破性、标志性创新成果为目标。 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团队应该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主要研究的科学问题,学术水平应在国内同行中处于优势地位,已取得突出成绩或具有明显的创新潜力。 第五条 团队必须具备良好的工作基础和实验条件,一般应承担过省级及以上科技项目,或取得过省级科学技术奖,并具有一定的持续发展能力。 第六条 团队由带头人、核心成员、其他成员三个层次的人才梯队组成,具有合理的专业结构、年龄结构和长期的合作基础;团队总体规模不少于8人,带头人1名、核心成员3名,团队成员原则上只能参加一个团队。 第七条 团队的带头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57周岁(博导未满62周岁),具有正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且为我校在职在编职工。 (二)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凝聚作用,具有充分的时间从事团队的科研和组织管理工作。 (三)近五年(2015-2019年)至少取得以下科研业绩中的1项: 1.自然类 (1)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被CSCD和或北大中文核心收录论文6篇及以上;或被SCI收录论文3篇及以上;或主编学术专著1部及以上。 (2)主持立项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或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及以上。 (3)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过省部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 (4)以第一发明人获得授权发明专利1项及以上。 2.社科类 (1)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被北大中文核心收录论文3篇及以上;或被SSCI收录论文1篇及以上;或主编学术专著1部及以上。 (2)主持立项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或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及以上。 (3)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过省部级及以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4)以第一发明人获得授权发明专利1项及以上。 第三章申报与评选 第八条 团队每3年组织一次申报,具体时间由科技处另行通知。 第九条 团队带头人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团队所在二级单位负责申报材料的审查把关,按照申报条件择优推荐。 第十条 科技处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形式审查的团队进行会议评选,会议评选时着重考察团队带头人及核心成员的科研业绩,择优选拔建设团队和培育团队。 第四章绩效考核 第十一条 团队建设期一般为3年。建设期满后科技处将组织绩效考核,各团队需完成下列任务中的3项,培育团队需完成下列任务中的2项: (一)自然类 1.立项省部级科研项目3项或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 2.发表被CSCD和或北大中文核心收录同方向系列论文15篇(或团队全体成员人均1篇),或SCI论文6篇,或主编学术专著1部。 3.获得纵向科研项目立项资金不少于30万元或横向科研项目立项资金不少于50万元。 4.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 5.获得发明专利至少2项。 (二)社科类 1.立项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或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 2.发表被北大中文核心收录同方向系列论文4篇,或SSCI论文1篇,或主编学术专著1部。 3.获得纵向科研项目立项资金不少于2万元或横向科研项目立项资金不少于5万元。 4.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5.获得发明专利至少1项。 第十二条 只有以团队成员为负责人立项的科研项目和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完成的科研论文或其他科研成果等,方可认定为创新团队取得的成果。 第十三条 考核成绩突出的团队在下次申报评审中优先资助;考核不合格的团队取消下次申报资格。 第五章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团队的经费资助额度: (一)自然类团队10万元/年,培育团队5万元/年。 (二)社科类团队5万元/年,培育团队2万元/年。 第十五条 资助经费的预算、开支和管理等按照《河北中医学院科技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团队的建设实行带头人负责制,建立学校、二级单位和带头人的三级管理体系。 第十七条 获资助团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形分别采取通报批评、缓拨经费、停止拨款、撤销资助等措施: (一)存在学术不端行为。 (二)执行建设计划不力,未开展实质性工作。 (三)无故不接受学校对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 (四)资助经费的使用不符合财务制度。 (五)绩效考核不合格。 第七章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河北中医学院《校级科研团队建设实施办法(试行)》(冀中医科〔2015〕4号)和《校级科研团队建设管理办法》(冀中医科〔2016〕4号)同时废止。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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