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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中医科〔2019〕16号 河北中医学院科技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1-04-15】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各类科技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完善和落实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办发〔2016〕49号)、《关于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办发〔2017〕26号)、《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科研管理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冀政字〔2019〕4号),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教财〔2015〕33号),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基础研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教〔2017〕103号),河北省财政厅、中共河北省委宣传部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规〔2018〕22号),河北省教育厅印发的《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冀教科〔2019〕18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和精神,结合我校科技经费使用、管理的实际情况和有关财务、审计制度的具体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经费是指以我校作为依托单位开展科研活动所取得的各类纵向科技经费、横向科技经费和校级科技经费。 纵向科技经费(以下简称纵向经费)包括各级政府部门或机构批准下达的各类科技项目和基金项目经费、各类专项科技经费、各类科研平台建设经费、各类学科和团队建设经费中用于科学研究的经费,国家和省部级学会组织以科技计划下达的研究课题经费等。 横向科技经费(以下简称横向经费)指我校开展科技活动从政府主管部门之外的渠道取得的各种经费,包括通过联合研究、委托研究、科技攻关、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科技咨询、技术服务与成果转让等方式取得的经费;外单位纵向科技项目委托研究任务的子课题,其研究经费列入横向科技经费。 校级科技经费(以下简称校级经费)是指我校有关科技事业发展、校内各类科技项目、科研平台、科研团队等由学校投入的专项科技经费。 第三条 以上各类科技经费纳入我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据实列支,专款专用。 第四条 各类科技经费有明确经费管理办法的依照其管理办法执行,无明确经费管理办法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 科技经费按照“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技经费管理体制。 第六条 科技处负责指导项目负责人进行科技经费的预算编制、预算调整,监督科技经费的使用;配合财务处、项目负责人等接受各类科技项目的财务审计检查;制定和完善校内科技经费的管理办法等。 第七条 财务处负责科技经费日常报销等各项会计核算管理和服务,监督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或合同约定及有关财经法规使用经费;配合科技处、项目负责人完成科技项目经费中期检查、结题决算的财务报表审核;负责组织科技经费管理和使用人员进行财务培训等。 第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科研仪器设备、耗材等的招标采购等相关工作,具体业务范围与分工按照我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或部门是科技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部门科技经费的使用负监管责任。各部门要为科技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要配合学校科技处、财务处监督预算执行,核算科研绩效,落实本部门科技经费使用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十条 科技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应熟悉并掌握国家、省内等关于科技经费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技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和任务书(合同书)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开支范围 第十一条 科技经费的开支包括直接经费和间接经费两部分。 第十二条 直接经费的具体开支范围如下: (一)自然科学类纵向经费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1)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包含参加学术会议缴纳的各类费用)。 (2)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 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3)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我省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4)上述经费的具体开支标准按照我校财务处的内部管理办法执行。 6.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7.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技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8.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及其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具体开支标准按照我校财务处的内部管理办法执行。 9.其他支出: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二)社会科学类纵向经费 1.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等。 2.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3.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具体开支标准按照我校财务处的内部管理办法执行。 4.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5.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具体开支标准按照我校财务处的内部管理办法执行。 6.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纳入劳务费列支。劳务费预算应根据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 7.印刷出版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打印费、印刷费及阶段性成果出版费等。 8.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编制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包含最终成果出版费) (三)横向经费 横向直接经费的开支主要依据项目合同(任务书)的约定条款,没有具体约定经费支出目录的参照各类纵向经费的开支范围执行。 (四)校级经费 依据申报项目类别按照自然科学类或社会科学类纵向经费的具体开支范围执行。 第十三条 间接经费的具体开支范围如下: 间接经费是指依托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依托单位为了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及绩效支出等。 第四章 预算和支出 第十四条 科技经费实行预算管理。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任务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遵循“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报项目经费预算,并按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在项目专项经费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直接经费中除设备费外,其他科目经费预算均可调整;需调整预算的项目负责人应填写《河北中医学院科技项目预算调整审批表》,经所在部门领导签字盖章、科技处处长签字确认后报财务处进行调整。在项目执行期内,原则上每个项目只允许调整2次预算。 第十六条 科技经费报销具体流程和要求按照我校财务处的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科技经费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要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十八条 使用科研资金采购科研仪器设备(包括进口科研仪器设备),按照我校《招标和采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应办理政府采购计划备案或采购方式审批手续。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 第十九条 凡使用科技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和形成的无形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学校相关办法统一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国有资产或利用国有资产谋取私利。 第二十条 科技经费原则上不外拨,特殊情况需项目负责人提交申请,经校领导审核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一条 因故撤销的科技项目,需返还(偿还)的科技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因科技经费使用不当产生的纠纷、赔偿问题等或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由项目负责人承担责任。 第五章 结转、决算和结余 第二十三条 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调离我校的,可将项目经费委托或转至项目新的负责人或研发团队其他成员管理,未到科技处办理有关手续的,将中止该项目经费的使用。 第二十五条 科技项目结题时,项目负责人应按照批准的资助项目经费预算及经费实际支出情况,到财务处办理相关经费决算手续。 第二十六条 结余经费是指科技项目结题后未执行完的经费。 (一)纵向结余经费 在2年内(自验收结论下达后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由项目负责人用于项目相关性研究的直接支出(参照直接经费的开支范围执行);2年后仍有结余的由学校统筹安排。 (二)横向结余经费 属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类的横向项目结题后,结余经费按合同约定办理;没有明确约定的视为科技成果一次性转化收益,结余经费的70%可由项目负责人按照《河北中医学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款进行分配。其他纳入横向管理的项目结题后,结余资金按合同约定办理。没有明确约定的,在2年内(自验收结论下达后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由项目负责人用于科学研究使用,2年后仍有结余的由学校统筹安排。 第六章 间接经费 第二十七条 间接经费的提取比例如下: (一)自然科学类纵向项目 按照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核定: 1.1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 2.100万元至300万元的部分为15%; 3.3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 (二)社会科学类纵向项目 按照项目资助总额阶梯式比例核定: 1.1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40%; 2.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为30%; 3.超过50万元的部分为20%。 (三)横向项目间接经费 按照到账经费总额的10%提取。 第二十八条 间接经费的主要用途包括: (一)纵向间接经费 1.间接成本:提取间接经费的25%,由学校统筹使用。 2.科技管理费:提取间接经费的25%,由科技处统筹使用。 3.绩效支出:提取间接经费的50%,由项目负责人申请发放。 (二)横向间接经费 1.间接成本:子课题类为提取间接经费的70%,其余类别为提取间接经费的90%,由学校统筹使用。 2.科技管理费:子课题类为提取间接经费的30%,其余类别为提取间接经费的10%,由科技处统筹使用。 第二十九条 绩效支出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绩效支出的发放,由科技处统一组织管理,具体要求如下: (一)通过主管部门绩效考核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填写《河北中医学院绩效支出发放申请表》,提交科技处审核、财务处审批后发放绩效支出。未通过主管部门绩效考核或因故撤销的科技项目,绩效支出由学校收回,统筹安排。 (二)如项目主管部门未组织绩效考核,项目完成结题验收后,项目负责人可按上述要求申请一次性发放绩效支出;未按要求及时申请发放的绩效支出结余部分由学校收回,统筹安排。 (三)绩效支出的发放对象必须为该项目任务书(合同书)、中的项目组成员。 (四)横向项目合同中如有明确绩效支出条款,项目负责人可申请发放绩效支出;没有明确绩效支出条款的,不得发放绩效支出。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科技人员要依法依规使用科技经费: (一)不得擅自调整外拨经费; (二)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经费; (三)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 (四)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 (五)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 第三十一条 各项目负责人、二级学院或部门、国资处、财务处、科技处等应认真履行职责,共同做好科技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并自觉接受项目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等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对于违规使用科技经费的部门或个人,学校将予以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取消项目负责人一定期限内申报科技项目资格等处罚。 第三十三条 对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部门或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依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或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列条款如与上级有关规定发生抵触,以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河北中医学院科技经费管理办法》(冀中医科〔2016〕9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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