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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中医科〔2020〕6号 河北中医学院实验动物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1-04-15】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学校实验动物中心科学有效运行,保证动物实验质量,提高中心服务水平,更好地满足师生科研工作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动物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我校按照实验动物管理国家标准建设、专门用于实验动物饲养和开展动物实验的标准化、规范化场所。中心环境控制包括屏障环境和普通环境两个等级。 第三条 中心运行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稳定的、符合实验动物管理国家标准的环境设施和环境控制条件; (二)取得省级主管部门颁发的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并年检合格; (三)相关从业人员经过省级以上实验动物专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且能够完成实验动物的管理、饲养和环境控制等工作; (四)具有健全规范的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管理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并得到严格执行。 第二章 运行管理 第四条 科技处是中心运行的管理部门。科技处负责中心的日常运行、仪器设备管理与维护,制定和执行各项管理 规章制度,运行经费预算管理与支配以及工作人员和使用人员的岗前培训。 第五条 中心采用预约式管理模式,校内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使用。根据收到《河北中医学院实验动物中心使用申请表》的时间顺序,中心安排使用事宜,先约先用。 第六条 为保障中心环境质量控制标准要求,所有入驻项目由中心实行统一管理。包括: (一)标准化实验动物饲养及动物实验环境提供。包括中心内的饲养室、实验室使用,仪器设备和动物饲养笼具用具使用等; (二)饲料、垫料及灭菌衣、工作鞋等统一采购或代购; (三)动物的日常饲养管理,如卫生清理、笼具用具清洗消毒,动物饲养过程中的加水、加料、更换垫料等。 第七条 实验动物由使用人员自行采购,必须来源于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资质的单位,并随行有本批次实验动物的《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如有特殊需求,饲料、垫料可自行采购,必须来源于有生产资质的单位,并出具饲料、垫料合格证书。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八条 中心使用申请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过实验动物从业人员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教师应取得河北省实验动物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书,在校生应取得校内培训合格证书; (二)动物实验设计方案通过河北中医学院伦理委员会审查合格和批准; (三)参加中心组织的“实验动物中心使用岗前培训”,并获得使用证书。 第九条 中心使用申请流程:符合中心使用条件的师生均可向中心提出预约使用申请。申请人应如实填写《河北中医学院实验动物中心使用申请表》,向中心提出书面使用申请,同时提交培训合格证书和实验动物伦理审查表。中心根据申请的先后顺序和实际使用情况,做出预约使用安排。 第十条 申请人经中心批准后即可开展动物实验。如使用计划有变动时,需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中心做出调整。当使用计划变动较大时,取消本次使用安排,重新排队。 第十一条 为确保中心运行的质量控制标准,中心实行门禁许可制度,严格控制人员出入数量及频次。原则上每个课题组只允许1-3人进入中心内操作,并在申请时进行人员备案。严禁未经备案的人员出入,严禁将门禁卡转借他人。 第十二条 进驻中心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心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服从管理人员的统一管理安排。对不按要求操作,严重影响动物实验设施和环境质量的人员,中心将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终止其实验,造成损失的,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并记录备案,作为再次申请使用时的评估条件。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中心采取学校拨款和申请人支付委托饲养管理费相结合的经费管理方式: (一)学校根据科研发展需要,每年拨付一定数量经费,保障中心设备购置、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与维护等硬件条件支撑; (二)入驻平台的科研项目自行承担动物购置、饲养和动物实验过程中产生的人工及消耗品等费用,包括饲料、垫料等消耗费以及饲养过程中的人工费等。 第十四条 中心收到申请人递交的《河北中医学院实验动物中心使用申请表》后,应根据申请使用的具体内容,与申请人就项目入驻的各项工作进行核定,并明确动物委托饲养管理费用。 第十五条 动物委托饲养管理费:中心根据项目中涉及的动物种类、级别数量、饲养天数等内容项目,按照《河北中医学院实验动物中心动物委托饲养管理缴费标准(暂行)》进行核算,开具《河北中医学院实验动物中心动物委托饲养管理费核算单》,经申请人确认后到财务处进行支付。 第十六条 申请人完成管理费用支付后即可到中心办理项目入驻事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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