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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中医科〔2021〕5号 河北中医学院关于印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0-08】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广大科研人员进行科技创新与科技研发的积极性,促进成果转移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河北省促进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暂行办法》(冀政〔2014〕118号)、《河北省促进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冀科〔2015〕20号)、《关于进一步推进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冀科〔2021〕3号)、《关于提升河北省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冀教科〔2020〕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成果均为职务科技成果,即执行各级科技计划任务和学校科研项目,或从事本职工作,或利用学校物质、资金和技术条件完成的成果,包括专利、成果鉴定、结题报告、项目验收报告、论文、获奖等成果。职务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于学校。
    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四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是指对科技成果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的发明人、计算机软件的作者、设备或产品的研制者等发明人)。仅仅提供资金、设备、材料、试验条件,或进行组织管理,或协助绘制图纸、整理资料、翻译文献等人员除外。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学校成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行政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科研的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统筹协调以及相关管理制度和转化项目的审议。
    第六条 学校成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办公室,挂靠科技处,办公室主任由科技处处长兼任,负责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日常工作: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合作等转移转化工作的推进、协调及审批;校内外科技信息的收集、整理以及科技成果发布和企业需求信息的搜集与沟通等。
第七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具体方式由成果需求方、科技处、成果完成人共同商定。学校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可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移转化。
(二)向他人转移转化科技成果。
(三)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
(四)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与他人合作转移转化。
    第八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遵从市场定价原则,可通过协议定价、评估、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作价,最终价格按照各方共同认可的市场价值确定。协议定价的,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需在学校网页公示。
    第九条 学校协助科技成果完成人,与转移转化承接方商定起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合同,并完成法律咨询、审计等工作。
    第十条 合同生效后,合同双方应该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在履行合同义务(包括对外提供技术资料)时,应当注意登记并保存有关记录。
    第十一条 合同履行完成后,及时办理验收手续,合同终止,将全部原始资料立卷、归档。
    第十二条 成果转移转化收益的分配,原则上在合同验收、完成后进行。按合同约定分阶段完成者,也可按阶段进行分配,但须对方出具验收证明或阶段实施证明。
第十三条 学校鼓励支持依法成立的技术中介组织和取得经纪人证的技术经纪人,依法从事学校科研成果转移转化的代理或居间等中介活动。
 
 
第三章  收益分配
第十四条 收益分配按如下办法执行:
(一)科技成果通过转让或许可方式实施转化的,转化收益的90%奖励给成果完成人,10%归学校。
(二)科技成果通过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90%奖励给成果完成人,10%归学校。
(三)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类的横向项目结题后的结余资金,如合同未约定使用方式,则视为科技成果一次性转化收益,90%作为成果完成人的奖励,10%作为学校收入。
(四)成果完成团队负责人有内部收益分配权,对主要贡献人员的收益份额不低于总额的50%。
(五)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中学校的收益部分,统筹用于学校的科技研发及成果转化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作为核定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
    第十六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超出税法规定的免征额的部分应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并由学校财务处进行代扣代缴。
 
第四章  激励措施
    第十七条 建立绩效考核机制,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情况作为完成人科研资金支持的重要内容和依据之一,并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绩效突出的相关完成人,给予加大科研项目等方面支持的倾斜力度。
第十八条 鼓励科技人员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离岗创业的科技人员,3-5年内保留其原有身份、职称和档案工资,符合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条件的可正常申报晋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九条 在职称评聘工作中,将成果转移转化纳入职称评审考核加分项,对成果转移转化完成人以及在成果转移转化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优先考虑。
第二十条 学校加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业人才队伍培养,提升接受过专业化教育培训的技术经理人、技术经纪人比例,建立高水平、专业化的人员队伍。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的,学校责令改正;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有权对当事人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切实防范道德风险、廉政风险和法律风险;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纪问题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河北中医学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办法》(冀中医科〔2016〕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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