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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中医学院留学生学籍管理条例
发布日期:【2017-10-26】  点击数:【
第1章 入学注册与转专业
       第1条  被录取的新生,持学校发放的《录取通知书》,按照规定时间到留学生管理部门报到。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提前向学校说明,由学校决定如何处理。超过报到期限而且没有向学校说明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2条  新生入学后应先进行身体复查。复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发给学生证;复查不合格者,如果短期内经治疗可以达到入学要求的,保留学籍一年,回家治疗;一年后仍不能达到入学要求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3条  每学期开学时,交清学费等费用后,持学生证及时注册。不能按时注册的,应说明情况,由学校决定如何处理。
  第4条  学生入学一年内申请转专业的,经学校批准可转入相近专业。
第2章   考 勤
第5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学校规定的课堂授课、实验、见习、实习等学习活动,学校对出勤情况进行记录。
  第6条  因故不能参加教学活动时,应请假,填写请假条,报经留学生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请假3天以内的,经辅导员批准;请假3天以上的,报主管院长批准。
  第7条  请假后恢复学习活动时应向辅导员销假。
  第8条  请假每学期不超过40天。超过40天应办理降级、休学或退学。
第9条  未经请假无故不参加学习活动的,为旷课。旷课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3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10条  学生应参加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归入本人档案,作为升级、留级、毕业、结业、奖励的依据。
  第11条  考试应遵守《留学生考试管理规定》,课程考核不合格者,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12条  无故缺考、考试作弊严重者,成绩为零。表现好的,可给予补考机会;情节严重的应予重修。
  第13条  一门课程缺课超过三分之一学时的,不能参加考试,成绩记零分,可在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14条  一个学期少于2/3的课程考核不合格,可重修。重修课程一般随本专业下一年级修读,原则上必须随堂听课。因课程安排确有冲突,学生必须向任课教师申请免听。必须于开学两周内到学院办理重修手续,未办理重修手续者,不得听课、考试。
 
第4章   升级与留级
  第15条  学生完成本学年的学习活动,经考核成绩合格,并且遵纪守法,准予升级。
  第1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留级:
(1)一个学期2/3的课程考核都不合格;
(2)每学年累计补考后仍有三分之一以上课程考核不合格;
(3)一个学期缺课超过40天,或旷课超过20天的。
第17条  留级不得超过一次,留级应按规定交纳学费。
 
第5章 休学与复学
  第18条  学生因故暂时不能坚持学习的,可以申请休学。休学期限为一年。休学一般不超过三次;对服兵役者,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的,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19条  申请休学应填写休学申请表,报留学生管理部门批准。
  第20条  休学期间,保留学籍。学生休学期间应离校回家。享受奖学金的留学生休学期间奖学金暂停发放。
  第21条  休学期间如果发生不能坚持学习的事情可申请退学。
  第22条  休学期满前1个月,应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学校批准,按时返校学习。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进行身体复查,复查合格方可申请复学。休学期满没有申请复学的,视为自动退学。
  
第6章 退学与开除学籍
  第23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退学:
(1) 本人申请退学;
(2)已经留级一次,又符合留级条件的;
    (3)休学期满没有申请复学的;
    (4)旷课三个月以上的;
    (4)在校或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5)患有不适合坚持学习的疾病的。
第24条 退学申请由学生本人或留学生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校审核批准,并由留学生管理部门终止其在中国的居留许可。
第25条  对于退学的,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退学证明、成绩单。退学时距离毕业时间不足1年的,各门课程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肄业证或结业证。
第26条  学生退学后,原则上不得申请复学。
    第27条  学生不能转学。特殊情况需要转学时,按退学办理。
第28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开除学籍:
(1) 未办理任何手续,自动中止学业者;
(2) 不按时缴费者;
(3) 退学者;
(4) 存在“第23条”情形但本人拒不退学。
第29条 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学生,缴纳费用不退还。
    
第7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30条  学生按照规定完成学业,考核合格,予以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授予学位条件的,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3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发给结业证书:
    (1)学业结束时仍有2门以上课程考核不合格的;
      (2)距离毕业时间不足半年而退学的,并且各门课程考核合格的。
第32条  对完成学业一年以上、考核成绩合格而退学的,发给肄业证书。
第33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均属一次性证件。如有遗失,经本人申请,学校可出具相应证明,证明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34条 学生申请延期毕业,应在规定毕业时间3个月前办理有关手续。如因本人原因申请延期毕业,应按相应学费标准缴纳延期费。
第35条 学生毕业后须办理离校手续,学校不再办理延长居留许可手续。毕业生应在学校规定时间内离校。
 
第8章 附则
  第36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在校来华留学本科学生。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留学生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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