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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提取所需的资料
发布日期:【2015-11-16】 点击数:【】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购二手房提供转让协议或契约、房屋所有权证;
4、建造、翻建自住住房,住房坐落在城镇的,提供县级以上规划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工程预(决)算报告;住房坐落在农村的,提供村级以上批准建房证明、宅基地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工程预(决)算报告;
提供借款合同(首次提供)及近期还款证明(每次提供);
(三)被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提供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家庭收入证明、房租支付凭证;
(五)遇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提供离休、退休、退职证或劳动人事部门审批表;
(七)出境定居的
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或县级以上劳动部门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九)户口迁出石家庄市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提供本人户口簿、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十一)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提供入伍、入学等相关证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十三)转入集中封存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的
遗产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职工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2、职工及其配偶符合以上规定提取公积金的,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及复印件。
后勤管理处
2015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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