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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北中医药大学委员会
关于印发《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的 通 知 发布日期:【2024-12-04】 点击数:【】
中共河北中医药大学委员会 关于印发《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的 通 知 冀中医发〔2024〕11号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机关各部门、各二级单位: 《河北中医药大学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河北中医药大学委员会 2024年5月21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河北中医药大学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规范工会经费使用,更好地为教职工服务,根据《河北省总工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冀工发〔2023〕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和省总工会有关制度规定,认真执行工会财务制度。 (二)预算管理原则。工会经费收支纳入预算管理,年度收支预算需经校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上级工会备案。 (三)服务职工原则。坚持工会经费为职工服务的正确使用方向,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能力。 (四)勤俭节约原则。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节约开支,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 (五)民主管理原则。年度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主动接受会员监督。同时,接受上级工会监督,依法接受国家审计监督。 第二章 工会经费收入 第三条 工会经费收入主要包括: (一)会费收入。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所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指学校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的留成部分(学校工会留用60%)。 (三)上级补助收入。指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指学校依法对工会组织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 (五)其他收入。指校工会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 第三章 工会经费支出 第四条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服务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五条 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学校工会组织开展职工教育活动、文体活动、宣传活动、劳模职工疗休养活动、会员活动等发生的支出。包括: (一)职工教育支出。用于工会举办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用于学校工会组织的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标准,参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对优秀学员的奖励应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优秀学员的评选范围不超过参加培训人员的10%,每名优秀学员奖励标准不超过300元。 (二)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的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于职工健身活动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 文体活动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谁主办、谁奖励。文体比赛活动设置奖项的,每次奖励范围不得超过整个活动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团体最高名次奖励标准人均不超过200元,个人最高名次奖励标准不超过300元,依次递减;不设置奖项的,可向参加人员发放人均不超过100元的纪念品。同一项目一个年度内不得重复比赛、重复奖励。 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文体活动,确需统一着装的,可按实际参加人员每人每年不超过800元的标准购买服装。购置活动用器材按实际需要确定。 举办文体活动需外请教练、裁判的,其劳务费发放标准每人每半天不超过500元,其他为活动服务的工作人员,劳务费发放标准每人每半天不超过100元。本单位工作人员不得领取劳务费。 工会组织开展文体活动,确需安排用餐的,可以安排工作餐,标准为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活动统一安排工作餐的,凭用餐原始凭证据实报销。 工会组织会员开展职工春节联欢会,可购买适当的干鲜水果等食品,并可参照不设置奖项的文体活动为参演人员发放不超过100元的纪念品。 工会组织开展各类比赛时,可根据比赛项目实际需要为参赛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购买险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不得购买与比赛活动无关的商业保险。 工会向学校行政积极争取专项资金,配备健身设施、器材,组织职工参与职工健身活动。健身设施不能满足职工会员需求,每年按照一定标准为职工会员购买健身服务,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文体活动支出预算不能全部用于购买健身服务,严禁将购买健身服务变相滥发津贴、补贴,严禁以商业预付卡方式提供相关服务。购买健身服务的项目、标准由工会委员会研究讨论确定。 (三)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宣传党的创新理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四)劳模职工疗休养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开展的劳动模范和先进职工疗休养活动的公杂费等补助支出。 工会可承担行政委托的组织劳模和先进职工、在防疫救灾等突发公共事件中承担急难险重任务的职工疗休养任务。疗休养优先选择劳模疗休养基地,时间一般不超过5天(不含往返)。疗休养期间参观收费景点不超过2个,外出参观原则不超过2天,往返路费、伙食费、住宿费等由学校行政承担,工会可对疗休养活动的公杂费等进行适当补贴。疗休养期间,不得跨省活动,原则上住宿地点不变。 (五)会员活动支出。用于工会逢年过节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等。工会要界定好会员的身份,凡工资未纳入学校拨缴工会经费总额的,不向其发放集体福利。 会费可用于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等,开展春游秋游,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组织会员春游秋游应当日往返,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组织春游秋游确有需要,可开支交通费、工作餐、门票、活动用品等,每人每天不超过200元,工作餐参照文体活动用餐标准。会费不足部分可以用工会经费适当弥补。会员春游秋游,确需购买外部服务的,应根据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采购程序,选择旅行社承接,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相关费用。严禁将购买旅行社服务异化为公款旅游。 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每人每年不超过2100元,可结合实际采取实物发放或指定地点限时领取确定物品的提货凭证,但不得发放现金、购物卡及代金券。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同等条件下可通过“832 平台”等渠道优先采购脱贫地区产品作为慰问品。 工会对会员生日慰问,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发放每人每年不超过300元的生日蛋糕等实物慰问品,也可以发放蛋糕店的蛋糕券。 工会会员结婚、符合政策生育可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品或慰问金。 工会会员生病住院,可给予每人每次不超过500元的慰问品,同一会员同一病种当年多次住院,慰问一次为限。工会会员去世,可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慰问金;工会会员近亲属(配偶、父母、配偶父母、子女)去世时,可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并可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以工会名义购买花圈等。 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工会可组织座谈会欢送,可购买适当的干鲜水果等食品,可发放不超过1000元的纪念品。 (六)其他活动支出。基层工会用于开展其他活动的各项职工活动支出。 第六条 职工服务支出是指基层工会开展职工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建家活动、职工创新活动、职工互助保障、心理咨询等工作发生的支出。包括: (一)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合理化建议、岗位练兵、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及奖励支出。对于竞赛成绩突出的个人可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具体奖励标准,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确定。 (二)建家活动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方面的支出。 (三)职工创新活动支出。用于开展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职工创新活动发生的支出。 (四)其他服务支出。用于组织开展会员和职工普惠制服务、心理咨询、互助保障等其他方面的职工服务支出。学校行政和工会可对参加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的职工在互助费用方面给予一定的补助。 工会可组织“六一”儿童节慰问活动,慰问范围为有14周岁以下儿童且参加活动的职工,慰问支出办法和标准参照第五条第二款“不设置奖项的,可向参加人员发放人均不超过100元的纪念品。”执行。不得未组织活动直接使用工会经费购买发放慰问品。 第七条 维权支出是指学校工会用于维护教职工权益的支出。 (一)困难职工帮扶费。用于工会对困难职工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时,工会根据困难的情况,经工会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可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救助。 (二)送温暖费。用于学校工会开展年度送温暖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其他维权支出。用于推进和谐劳动关系、促进职工身心健康、提供法律援助等支出。 第八条 业务支出是指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 (一)培训支出。用于工会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发生的支出。支付标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二)会议支出。用于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支付标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三)专项业务支出。用于工会开展工会组织建设、专题调研、专项工作等支出。 (四)其他业务支出。用于评选表彰的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支出,用于学校工会必要的办公费、差旅费支出。 经本单位党政认可和上级工会批准,学校工会可以开展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工作。评选表彰总人数应当控制在本单位会员人数的15%以内,奖励标准每人每年不超过300元。 第九条 资本性支出是指学校工会从事工会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 第十条 其他支出是指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各项支出。 第四章 工会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 工会主席对工会财务负责,分工会主席对本分工会经费负责。工会根据学校和上级工会要求,依法合理地编制工会经费年度预算,依法履行必要程序后上报上级工会。定期向校工会委员会和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工会经费收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收支须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工会委托学校财务部门安排会计人员代理记账,会计人员要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反映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和财务管理状况。 第十三条 工会、分工会经费开支范围。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全校性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支出。包括:职工活动支出、职工服务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和其他支出。主要包括:职工教育、宣传活动、文体活动、劳动模范和先进职工疗休养,国家法定节日职工集体福利、工会会员生日慰问、工会会员及会员直系亲属去世慰问和工会会员退休离岗纪念品等支出。 分工会经费是指本分工会会员会费、工会补助经费、工会奖励经费,主要用于分工会范围内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支出。主要包括:宣传教育、文体活动、职工小家建设、春游秋游等其他集体活动的经费支出和工会会员结婚、符合政策生育和生病住院的慰问支出。 第十四条 工会要加强会计核算,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各项开支要真实合法,慰问品、生日蛋糕等大宗物品采购应采取公开招标或比选形式确定。发放慰问金、慰问品等,审批手续齐全,签领规范到位,须附本人或经办人签名的签领单(见附件),购物发票要写明具体品名、数量、单价或附盖有销售方公章的购物清单,符合纪检、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审核要求。 第五章 工会财务报销 第十五条 凡报销的发票(收据)均应由国家财政、税务部门统一印制,发票应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第十六条 本细则项目开支审批权限。支出费用500元以上使用公务卡或转账汇款结算,单次开支5000元以下的,由经办人、分工会主席(或验收人)、校工会主席签字;单次开支5000元(含)以上的,由经办人、分工会主席(或验收人)、校工会主席签字,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到工会财务报销。 第十七条 工会经费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报销,报销人应提供本人姓名及相应银行卡卡号,并在账目发生后一个月(寒暑假除外)内办理报销事宜。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工会要严格执行党和政府有关规定,依规依法接受审计监督检查。工会经费收支情况每年度至少向会员代表大会或全体会员公布一次。 第十九条 工会经费不得购买党风廉政建设明令禁止发放的物品,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河北中医学院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冀中医发〔2018〕4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河北中医学院关于合理使用在职教职工福利费的意见》(冀中医党〔2014〕31号)“有关项目的发放标准”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河北中医药大学工会会员慰问金或慰问品(纪念品)审批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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