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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中医药大学工会委员会
关于印发《河北中医药大学工会工作 表彰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2-04】 点击数:【】
河北中医药大学工会委员会 关于印发《河北中医药大学工会工作 表彰奖励办法》的通知 冀中医工〔2024〕4号 各分会: 新修订的《河北中医药大学工会工作表彰奖励办法》已经2024年5月30日校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中医药大学工会委员会 2024年5月30日 河北中医药大学 工会工作表彰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表彰和鼓励在工会工作中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激发工会会员参与工会工作的热情和积极性,增强基层分会和工会会员的活力,实现工会组织评优表彰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职工之家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工会作用的意见》《河北省总工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河北省教科文卫工会关于开展创建模范职工之家活动的意见》及学校《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表彰奖励,仅限于学校层面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和表彰奖励。上级部门各种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和表彰奖励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第三条 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其目的是引导和强化会员建功立业、积极向上的观念,勇于为学校的建设和发展争荣誉、做贡献,充分体现表彰奖励的先进性和示范性。 第四条 表彰奖励工作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标准、规范程序。评定结果必须经过公示,自觉接受会员监督。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失去申报表彰奖励的资格: (一)不遵守学校和工会的相关制度,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年度内受到学校通报批评的; (二)因工作失职、渎职导致发生重大事件和安全事故的; (三)拒绝承担工会工作或拒不参加工会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违反劳动纪律,有不良记录的。 第二章 表彰对象和评选条件 第六条 优秀工会干部。用于表彰奖励在工会工作中做出明显成绩的工会委员会委员、分工会委员会委员、工会小组长、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女职工工作委员会委员等专兼职工会干部,其评选条件是,领导或从事工会工作一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拥护党的领导,热爱工会工作,思想品德素质高,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认真完成上级工会交给的各项任务,工作业绩突出; (二)熟悉工会业务,热情为教职工服务,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积极开展工会活动,密切联系群众,积极组织和参与民主管理,帮助群众排忧解难,深受职工拥护和信赖;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工作能力,勤政廉洁,工作有创新,在学校建设和发展及创建模范职工之家、和谐校园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 第七条 工会积极分子。用于表彰奖励在工会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会会员,其评选条件是,入会一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热爱工会组织,积极参与工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在教职工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表现突出; (二)关心集体,团结同事,乐于助人,和谐友善,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三)积极参加学校民主管理工作,为学校发展及工会工作的开展献计献策; (四)遵循职业道德,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中表现优良。 第八条 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总人数应当控制在本单位会员人数的15%以内。 第九条 先进职工小家。用于表彰奖励在工会工作中做出成绩突出的基层分会,评选比例不超过基层分会总数的30%,其评选条件是: (一)工会组织健全,按要求换届选举。教职工入会率在98%以上; (二)积极开展创先争优、建功立业活动,调动教职工爱岗敬业的积极性,充分发挥教职工在学校建设和发展中的主力军作用,每年有亮点或特色工作; (三)积极建立和完善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认真做好教代会提案工作,积极参与民主管理,在本单位科学决策和民主监督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四)建立困难职工帮扶机制,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无群体性事件,无安全事故。依法维护教职工权益,努力为教职工办实事、解难事,在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五)积极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特色活动,营造积极、健康、向上的工作氛围,在校工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中成绩突出; (六)按时收缴会费,规范使用分会经费。 第十条 优秀提案奖。用于表彰奖励每年“双代会”的优秀提案,奖励总数不超过提案总数的10%。评选条件是: (一)提案选题内容要能够紧紧围绕学校建设和发展的重大问题或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具有全局性和前瞻性,对学校的建设与发展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二)提案要经过深入调查、研究、论证,文本规范、言之有据、思路清晰、措施具体,符合国家大政方针,符合学校发展实际,符合大多数教职工的意愿; (三)提案所提措施要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有助于解决师生员工关切的实际问题,有助于推动学校工作的改进和提高; (四)提案要经教代会立案并全部或部分被学校采纳,在落实过程中已经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应或经济效益。 第十一条 其他单项奖。为表彰奖励在某一单项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会集体和会员,经工会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集体研究同意,可以设立单项奖,具体奖项、奖品另定。 第三章 评选程序和办法 第十二条 “优秀工会干部”“工会积极分子”的评选,由各基层分会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按照校党委和校工会的要求,成立由分会委员会成员、协会负责人、部分工会小组长和会员代表(教工代表)组成的评定小组,按比例择优评选,报校工会审定。 第十三条 “先进职工小家”的评选,由各基层分会对照条件自愿申报,并向校工会提交工作总结或相关材料,由校工会召开全体委员(扩大)会议联评产生。 第十四条 “优秀提案奖”在学校工会领导下由提案委员会择优评定。 第十五条 工会表彰奖励工作每年开展一次,连同上级各项奖励一并通报表彰。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十六条 获得校级“优秀工会干部”“工会积极分子”的教职工由校工会统一颁发不超过300元的物质奖励并颁发荣誉证书,并作为向上级工会推荐相关荣誉的参考条件。 第十七条 获得校级“先进职工小家”的集体由校工会按分会会员总数每人10元的标准补贴活动经费并颁发荣誉奖牌,以资鼓励。 第十八条 获得“优秀提案奖”的代表团和提案人由校工会颁发荣誉证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河北中医学院《工会工作表彰奖励办法》冀中医工〔2020〕1号文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河北中医药大学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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