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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中医学院大学外来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5-11-17】 点击数:【】
为加强对外来施工单位的管理,保障校园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管理的通知》、《石家庄市市流动人口管理规定》及《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外来施工单位”是指隶属关系不在我校,但在校内承包各类工程项目的非本校施工单位。
第二条 校内建设单位应当在外来施工单位进驻前填写《施工单位的基本情况登记表》报学校保卫处备案,并负责向施工单位宣讲我校有关规章制度。
第三条 校内建设单位必须督促外来施工单位必须在进校三日内将施工人员名单、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报保卫处备案;同时,必须制定相应的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工作措施,严格值班制度,并将值班人员名单和联系电话报保卫处备案。在施工过程中如人员发生变化,施工单位要及时到保卫处登记变更。
第四条 施工单位用人要坚持先审后用的原则,对没有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的人员一律不准使用,更不得招收来历不清、身份不明的人员驻校施工。
第五条 校内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负责人,要经常对施工人员进行法制教育和学校相关规定的宣传教育。要求施工人员在校施工期间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施工临时住宿场所不许留宿他人,不得使用不符合要求的电器和取暖用具,严禁酗酒、赌博。
第六条 施工单位使用施工机械和车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遵守《河北中医学院校园交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七条 进入校内的施工单位负责人要对施工工地和施工人员的安全保卫工作负全责。要加强领导,严格遵循建筑有关法律、法规,基本建设程序,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观念,强化安全文明施工工作,落实安全责任制。并根据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要求同校方签订治安、防火、交通安全等责任书。
第八条 施工现场的各项防火措施要符合消防法相关规定。确定各级防火责任人和义务消防人员。
第九条 施工现场应封闭管理,设置必要的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确保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等秩序不受影响。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负责本单位的防火、治安、交通等具体事项,处理本单位发生的民事纠纷、意外事故等,协助公安机关和保卫部门查破涉及本单位及本单位人员的治安、刑事等案件。
第十一条 学校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学校相关规定等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督和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及公安机关的部署对施工现场和施工人员住所进行清查,并有权不定期进入施工现场进行安全巡查,施工单位的所有成员都必须积极配合,以便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种隐患和问题,确保学校的安全与稳定。
第十二条 在校施工单位及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及双方签署的《河北中医学院施工安全责任书》的有关内容。对违反本规定,且施工安全制度不落实的施工单位,经学校相关部门检查指出后仍无改进的,或发生治安、刑事案件和火灾等事故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的,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校内有关部门所属的施工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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