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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中医学院关于举办哲学社科类讲座论坛的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5-11-17】  点击数:【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我校举办哲学社科类讲座论坛的管理,充分发挥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和论坛在师生员工政治生活、学习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哲学社科类讲座论坛审批制度管理的意见》(中办发〔2008〕10号),以及教育部党组印发的《高校举办哲学社科类讲座论坛审批制度管理暂行办法》(教党[2009]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校各部门(包括学生社团)面向校内师生举办的哲学社科类讲座论坛以及我校人员受邀到其他单位做形势报告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学校主管此项工作的审批部门为宣统部,影响重大的要报主管校领导或学校党委审批。

第三条  哲学社科类讲座论坛是我校宣传思想工作和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举办的哲学社科类讲座论坛成为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弘扬社会正气的重要阵地。

第四条  校内各部门组织哲学社科类讲座论坛,严格实行“一会一报”制度。主办方必须事先对拟请报告人、讲座人的有关情况、思想政治倾向及报告会和讲座的主要内容进行了解,并征得拟请报告人、讲座人所在部门党组织同意。未经上述程序或发现报告人、讲座人有思想政治倾向问题或报告、讲座内容有政治性错误观点的不能举办,违规举办的将追究我校报告人、讲座人与我校相关主办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条  各二级单位(包括团总支、学生会、学生社团)组织的哲学社科类报告会、研讨会和讲座,由所在部门党组织先行审查;校团委、校学生会、校级学生社团组织的讲座论坛,由校团委先行审查。经审查同意后,填写《举办哲学社科类讲座论坛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报学校宣传统战部备案。

第六条  校内各部门邀请境外人员参加有关哲学社科类学术会议或担任各类哲学社科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和讲坛的报告人,须由主办方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报批,并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06】10号)的精神和教外际〔2006〕10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主办方在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审批的同时,需向校党委宣传部备案。未经批准,主办方不得向境外学者发出正式邀请。

第七条  各部门在互联网上举办哲学社科类讲座论坛,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查程序,努力营造积极健康的网络舆论环境。

第八条  我校人员受邀到其他单位做形势报告会、讲座或论坛时,需经受邀人员所在部门同意,并在学校宣传统战部备案。受邀人员所在部门应对我校参加上述活动的人员,提出明确的政治纪律要求。如果在报告、讲座中有传播政治谣言和政治性错误观点,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在审查审批过程中,主办部门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切实负起领导责任。要加强管理,各司其职,严格程序,严格把关。对因疏于管理,造成不良社会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十条  主办部门要做好报告人的接待和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的组织协调、秩序维护、资料整理和存档工作。校内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的内容材料原则上只限在校内传播,未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均不得流向社会。报告会进行时,应有主办部门人员在场协调,如发现报告人的报告内容有政治性错误观点,要及时制止,并消除不良影响,同时要向审批审查部门及时报告情况。

第十一条  未经审批举办哲学社科类讲座论坛,或者没有按照审批程序和内容要求举办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共河北中医学院委员会宣传统战部

                                     

举办哲学社科类讲座论坛审批制度

   

举办部门:                                                       

会议内容

会议主题

 

举办时间

 

参加对象

 

举办地点

 

参加人数

 

会议类别

  □报告会  □研讨会  □讲座  □互联网  □境外人员任报告人

主要内容

 

 

 

 

 

 

报告人

情况

 

 

   

 

所在单位

 

   

 

专业及

专长

 

 

 

 

 

 

初审意见

 

 

初审责任人签字           盖章                   

审批意见

 

 

审批责任人签字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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