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 English
|
|
河北中医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关于加强非学历教育管理的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21-04-16】 点击数:【】
河北中医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关于加强非学历教育管理的暂行规定 为加强非学历教育的管理,根据河北省教育厅冀教成〔1991〕10号文件《关于转发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和河北省教育厅冀教高〔2007〕80号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大中专学校和高等教育机构办学行为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非学历教育的内容及培训对象 非学历教育是指学历教育后的继续教育和其它各类培训、辅导,主要有专业证书的培训、各种资格证书的认证培训、行业的专项培训、各类考试的辅导班等。 二、非学历教育的管理办法 1.继续教育学院与其他单位或企业签署合作协议需严格遵循学校相关规定。 2.继续教育学院负责非学历教育管理工作,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或部门名义擅自进行宣传、招生。 3.各类非学历教育的收费标准,要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的统一规定执行。 三、非学历教育项目具体实施办法 1.政府拨款项目实施 (1) 按照领导批示承接培训任务; (2) 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制定预算表; (3)项目主管单位、继续教育学院、学校财务处三方对预算进行审核讨论并确定; (4)预算表经继续教育学院、学校财务处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启动项目实施。 2.社会合作办学项目实施 (1)经院务会研究(或电话商议)同意合作办学,报学校领导审批; (2)依据《 继续教育学院对外合作办学项目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成本核算标准》(附件1)签署对外合作办学协议书(附件2); (3)按协议书约定分步进行项目实施; (4)项目结束及时填写《河北中医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对外合作)培训项目统计汇总表》(附件3),分级签字,留档备查。 附件:1.《 继续教育学院对外合作办学项目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成本核算标准》 2. 协议书样本 3.《河北中医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对外合作)培训项目统计汇总表》 |
杏苑校区: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杏苑路3号,050200 橘泉校区: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南路326号,050091
祁州校区:河北省保定市安国市保衡南大街99号,071200 东垣校区: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389号,050017
版权所有:河北中医药大学 联系电话:0311-89926000 传真:0311-89926000 邮编:050200